
退出股份。 歐陽山 《高幹大》第十五章:“你們是一定要現在退股的,合作社就把錢還給你們。”
退股指股東主動或被動退出公司投資關系,解除股東身份并收回所持股權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退股即“股東要求退出股份”,強調股東撤回投資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層面看,退股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例如:
商業實踐中的含義:
退股常見于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通常需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回購等方式實現。《經濟大辭典》進一步解釋,退股是“投資者撤回全部或部分股本資金”,其核心在于解除投資關系并實現資金退出。
權威來源參考:
退股是股東終止投資、收回資本的法律行為,需兼顧詞典釋義的規範性與公司法框架下的實操要求,屬經濟活動中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
退股是公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通過特定方式退出股東身份,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退股指股東通過轉讓、出售或公司回購等方式,收回所持股份對應的價值,從而喪失股東權利和地位的行為。該行為會導緻股東與公司脫離法律關系,屬于公司資本結構的重大變動。
自願退股
股東主動出售股份,常見于股權轉讓或股東個人資金需求。
法定退股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當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時,反對股東可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強制退股
公司依據章程或股東協議要求特定股東退出,需通過合法程式執行。
需嚴格遵循《公司法》程式,包括股東會決議、股權評估、工商變更登記等環節。對退股價格有争議時,股東可在決議通過後90日内向法院起訴。
提示:實際退股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式和財稅問題,建議通過專業律師操作。更多細則可參考《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及配套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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