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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徒複作的意思、免徒複作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免徒複作的解釋

免去徒刑而強迫勞動的罪犯。《漢書·晁錯傳》:“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辠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 顔師古 注引 臣瓒 曰:“募有罪者及罪人遇赦復作竟其日月者,今皆除其罰,令居之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免徒複作"是漢代刑罰制度中的特定法律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司法體系解析。該詞由三個核心語素構成:"免"指解除原有身份,"徒"指服勞役的刑徒,"複作"為漢代輕刑名稱。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一、制度釋義 "複作"在漢代指被判一年勞役的輕刑(《漢書·宣帝紀》顔師古注),區别于三年以上的"徒刑"。"免徒複作"特指原本應服徒刑的罪犯,因特定原因被赦免或降等為複作刑。這種刑罰調整常見于皇帝大赦、軍功抵罪等特殊情形(《漢書·刑法志》)。

二、法律特征

  1. 刑期差異:複作刑期僅一年,而徒刑分三年至五年
  2. 勞役内容:複作從事官府雜役,徒刑多承擔築城等重體力勞動
  3. 身份标識:複作刑徒着赭衣,區别于普通刑徒的紅色囚服(《漢官舊儀》)

三、文獻佐證 《史記·孝文本紀》載文帝二年诏令:"其赦天下,免徒複作",此為該制度實施的直接記載。東漢應劭《漢官儀》明确記載複作刑的適用對象為"女徒及輕罪已決者"。

四、學術定論 現代法史學者程樹德在《九朝律考》中指出:"漢制,複作與徒異科,複作者,女徒也,輕于男徒",說明該制度存在性别差異的司法特征。張建國教授在《帝制時代的中國法》中強調,這種刑罰等級制度體現了漢代"寬刑省罰"的司法理念演變。

網絡擴展解釋

“免徒複作”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被免除徒刑但仍需強制勞動的罪犯。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該詞指原本應服徒刑的犯人,因赦免或特殊政策被免除監禁刑罰,但仍需以強制勞動的形式完成剩餘刑期。這種制度體現了古代刑罰體系中“以勞代刑”的特點。

二、出處與引文
源自《漢書·晁錯傳》:“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辠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 顔師古注引臣瓒解釋:“募有罪者及罪人遇赦復作竟其日月者,今皆除其罰,令居之也。”說明這類罪犯可通過參與屯墾等勞動抵償刑罰。

三、曆史背景
漢代為開發邊疆,常将此類罪犯遷至邊地從事農業生産或軍事防禦,既實現懲罰目的,又緩解勞動力短缺問題。這種制度與“谪戍”“刑徒兵”等共同構成漢代特殊的刑罰執行體系。

四、現代理解
該詞反映了古代法律中刑罰與勞役結合的特色,與現代“社區服務令”有相似性,但本質仍屬強制勞動範疇。其存在體現了封建法律“寬宥”表象下的實際控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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