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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判的意思、同判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同判的解釋

官名。 宋 天聖 初改通判為同判。 宋 周密 《齊東野語·避諱》:“本朝 章獻太後 父諱 通 ,嘗改通直郎為同直郎, 通州 為 崇州 ,通判為同判。” 陳垣 《史諱舉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聖 初, 章獻劉太後 臨朝,避其父諱,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後崩即復舊。”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同判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從曆史職官制度及司法語境兩個角度解析:

  1. 職官制度釋義

    宋代官職體系中,“同判”為“通判”的早期稱謂,指州府級行政機構中輔佐知州處理政務的副職官員,掌監察、財政、司法等權。據《宋史·職官志》記載,“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置諸州通判,以朝官充,與長吏均理,號為‘監州’”,後通判職權逐漸固定,成為地方行政體系重要組成(來源:《宋史·職官志》)。

  2. 司法語境釋義

    作為動詞短語,“同判”指多名官員共同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唐代《唐律疏議》提及“凡疑獄,三司同判”,強調合議制度在司法程式中的必要性(來源:《唐律疏議》)。

  3. 詞源演變

    “同判”一詞源于古代“判”字的分權含義。漢代《說文解字》釋“判”為“分也”,後衍生出“裁決”之意。至唐宋時期,“同判”由臨時性協理職務發展為固定官職,反映中央集權對地方治理的強化(來源:《漢語大詞典》)。

  4. 現代延伸用法

    當代文獻中,“同判”偶見于曆史研究領域,特指宋代通判制度,或借喻多方共同決策的場景,如“專家同判機制”。此用法多見于學術論著,日常口語已罕用(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網絡擴展解釋

“同判”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與法律背景進行區分:

一、曆史官職含義

同判是宋代官名,源于天聖初年(1023年)為避章獻太後之父劉通的名諱,将“通判”改稱“同判”。通判的職責包括監察州府長官、管理糧運、水利及訴訟等事務,具有重要的地方行政與司法監督職能。這一名稱在太後去世後恢複為“通判”。

二、法律相關含義

  1. 同一案件中的相同判決
    部分資料提到“同判”指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被判處相同刑罰或結果,強調法律公正性。但需注意,更權威的法律術語為“同案同判”,即類似案件應統一裁判标準,避免司法尺度不一,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

  2. 概念辨析

    • 同判:狹義上可能指單一案件内的判決一緻性。
    • 同案同判:廣義上要求不同案件的裁判結果保持統一,體現司法公平。

三、總結

“同判”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資料以進一步确認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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