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商賈儲貨于邸店而交納的捐稅。 清 袁枚 《隨園隨筆·典禮》:“五布不必皆出錢,即征其所有之貨,以當廛稅;若既取廛稅,則不征其貨,是‘廛而不征’也。”參見“ 廛布 ”。
廛稅是中國古代針對商業場所征收的特定稅種,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義構成 “廛”字在《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市中空地”或“儲貨邸舍”,特指商鋪、貨棧等經營場所。《周禮·地官》記載“廛人掌斂市絘布”,東漢鄭玄注“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明确廛稅為商鋪稅性質。
稅制特征 該稅種在漢代演變為“市租”,《史記·齊悼惠王世家》提及“臨淄市租千金”印證其商業價值。唐代推行租庸調制時,廛稅包含于“商稅”範疇,按店鋪面積分等征收。明代《萬曆會計錄》載有“房號稅”,實為廛稅變體,按臨街店鋪間數計稅。
社會功能 作為古代抑商政策工具,《孟子·公孫丑上》所述“廛無夫裡之布”反映其調節市場作用。清代學者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評價廛稅“制商賈之利以充國用”,揭示其財政補充功能與經濟控制意圖。
廛稅(chán shuì)是中國古代針對商業活動征收的一種稅種,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廛稅是古代商賈在邸店(即貨倉或商鋪)儲存貨物時需繳納的捐稅,屬于商業流通環節的稅費。其征收對象主要是商人存儲的貨物,體現了古代政府對商業活動的監管和財政需求。
讀音與結構
曆史背景與文獻記載
該稅種在清代文獻中有所提及。例如,袁枚《隨園隨筆·典禮》中提到:“五布不必皆出錢,即征其所有之貨,以當廛稅。”這表明廛稅可通過實物抵繳,且與“廛布”(另一類商業稅)存在關聯。
廛稅是古代商業稅體系的一部分,反映了當時政府對商品存儲和流通環節的稅收管理。由于相關網頁權威性較低,建議進一步查閱《中國曆代賦稅制度》等專業文獻獲取更詳細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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