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contractor; cocontractor
在英美法系中,"共同承攬人"對應的術語為"joint contractors"或"co-contractors",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基于合同約定共同承擔特定工作任務的民事主體。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點:合同關系的共同性、義務承擔的連帶性、責任範圍的不可分割性。
中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明确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連帶責任機制既包含工作成果的交付義務,也包含質量瑕疵的擔保責任。實踐中常見于建設工程總承包、專業技術服務聯合體等場景,例如建築領域的EPC項目聯合體承包模式。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3章指出,共同承攬人内部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責任分擔比例,但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種内外有别的責任劃分機制,既保障交易安全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風險分配方面,英美判例确立了"可預見性規則",即各承攬人僅對合同訂立時可預見的風險範圍承擔責任。
共同承攬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攬人共同與定作人訂立合同,協作完成承攬工作并對工作成果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以下從定義、責任承擔、法律依據等方面展開說明:
主體構成
共同承攬人需為兩個及以上獨立主體,共同與定作人籤訂合同()。
工作性質
需共同完成承攬工作,而非各自獨立承擔部分任務()。例如,共同加工定制産品、聯合完成工程項目等。
連帶責任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786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定作人可要求任一承攬人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範圍
每個共同承攬人均需對整體工作成果負責,而非僅對自身部分負責()。例如,若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作人可向任一承攬人主張修複或賠償。
核心法條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款旨在強化定作人權益保護,避免因個别承攬人履約能力不足導緻權益受損()。
與單一承攬的區别
單一承攬中責任由單個承攬人獨立承擔,而共同承攬通過連帶責任機制分散風險,提高合同履行保障()。
連帶責任制度降低了定作人的追責成本,同時促使共同承攬人之間相互監督,确保工作質量()。但承攬人可通過合同明确内部責任劃分,避免過度負擔()。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或華律網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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