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contractor; cocontractor
在英美法系中,"共同承揽人"对应的术语为"joint contractors"或"co-contractors",指两个及以上主体基于合同约定共同承担特定工作任务的民事主体。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义,其核心特征包含三点:合同关系的共同性、义务承担的连带性、责任范围的不可分割性。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连带责任机制既包含工作成果的交付义务,也包含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实践中常见于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技术服务联合体等场景,例如建筑领域的EPC项目联合体承包模式。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3章指出,共同承揽人内部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责任分担比例,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内外有别的责任划分机制,既保障交易安全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风险分配方面,英美判例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即各承揽人仅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承担责任。
共同承揽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与定作人订立合同,协作完成承揽工作并对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以下从定义、责任承担、法律依据等方面展开说明:
主体构成
共同承揽人需为两个及以上独立主体,共同与定作人签订合同()。
工作性质
需共同完成承揽工作,而非各自独立承担部分任务()。例如,共同加工定制产品、联合完成工程项目等。
连带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786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定作人可要求任一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范围
每个共同承揽人均需对整体工作成果负责,而非仅对自身部分负责()。例如,若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作人可向任一承揽人主张修复或赔偿。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款旨在强化定作人权益保护,避免因个别承揽人履约能力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与单一承揽的区别
单一承揽中责任由单个承揽人独立承担,而共同承揽通过连带责任机制分散风险,提高合同履行保障()。
连带责任制度降低了定作人的追责成本,同时促使共同承揽人之间相互监督,确保工作质量()。但承揽人可通过合同明确内部责任划分,避免过度负担()。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或华律网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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