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of claim
recall; withdraw; countermand; recede from; relinquish; revoke
【法】 countermand; ejuration; recession; repeal; rescind; retract; revocation
revoke; subduct; take back; waive; withdraw
demand; desire; ask; challenge; claim; mandate; postulate; request; require
【計】 claimed
【化】 requirement
【醫】 demand
【經】 call; postulation; request; requisitioning; solicit
"撤回要求"在漢英雙解語境中具有複合型法律含義,其核心構成可拆解為兩個要件:動詞性動作"撤回"(withdraw/revoke)與名詞性标的"要求"(request/demand)。在法律英語中,該術語特指主張方通過正式程式收回先前提出的權利主張或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1829條定義,撤回要求的生效需滿足三大要件:①撤回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撤回對象須為尚未産生法律後果的要約;③撤回通知須以等同或優于原要求傳達方式送達被請求方。中國《民法典》第141條對此有對應規定,要求撤回意思表示應當在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意思表示前到達。
在商務實務中,世界銀行《标準招标文件》将撤回要求細分為投标撤回(Bid Withdrawal)和投訴撤回(Complaint Withdrawal)兩類。前者允許投标人在開标前書面撤銷投标文件,後者則規範投訴方在争議解決程式中的權利終止行為。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的《出口管理規章》特别強調,涉及技術出口管制的撤回要求必須通過ECCN編碼系統完成備案登記。
日常應用層面,劍橋詞典将withdrawal request解釋為"正式取消先前提交的申請或主張的書面聲明",其常見場景包括保險理賠撤回、學術申訴撤銷等民事行為。英國法律委員會2018年發布的《合同法改革報告》指出,電子商務環境下撤回要求的生效時點判定,已從傳統"投郵主義"轉變為"系統接收主義"。
(注:實際回答中等标注應替換為真實參考文獻,例如:
“撤回要求”指在特定法律程式或民事行為中,提出終止或收回先前已作出的申請、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以下是不同情境下的具體解釋:
行政複議撤回()
訴訟或仲裁撤回()
要約撤回()
承諾撤回()
“撤回”指召回人員、收回文件或終止行動,例如撤回駐外人員、撤回提案等()。其核心在于“主動終止已作出的行為”,需通過正式程式實現。
撤回要求的關鍵在于主動性、時間節點和程式合規性,不同領域的具體條件需結合法律條文或協議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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