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tirement of a partner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退夥”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法律行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withdrawal from a partnership”或“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該行為需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或符合合夥協議約定,退夥後原合夥人對退夥前企業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從商業實踐角度,退夥程式包含三個法定步驟: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財産結算(需區分貨币/實物資産)、工商變更登記。牛津法律詞典指出,英美法系中“retirement of a partner”需遵循《統一合夥法》第31條規定的善意原則。
資産清算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規定的權益法核算,退夥人可獲合夥企業淨資産相應份額。美國國家法律信息中心數據庫記載,類似制度在《美國統一合夥法》第38條體現為“buyout of dissociated partner’s interest”。
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因特定法律事實退出合夥組織,導緻其合夥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類型及效力的詳細解釋:
退夥的本質是合夥人資格的終止,既包括主動申請退出,也包含因法定事由被迫退出。根據和,其法律特征體現為:
自願退夥(聲明退夥)
法定退夥(強制退夥)
如需具體操作流程或司法案例,可參考《合夥企業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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