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responsive evidence
don't; fain
beg; entreat; request; seek; try
【法】 answer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issue; problem; question; trouble
【計】 sieve problem
【經】 subjec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要求答覆的證據問題”對應的英文表述通常為“Question Not Requiring an Answer” 或“Rhetorical Question in Evidence”。其核心含義是指在法庭審判(尤其是對抗制訴訟程式如普通法體系)中,由法官向陪審團提出的一種特殊指示或問題。這類問題并非真正期待陪審團作出具體回答,而是服務于特定的法律目的。
其詳細含義與功能可概括如下:
法律要點澄清與指導 (Clarification of Legal Points)
法官提出此類問題的主要目的是向陪審團明确闡釋某項關鍵的法律原則、證據規則或法律推定。例如,當某項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不可反駁的推定效力時,法官可能會說:“如果你們認定事實A存在,那麼法律上必須推定事實B成立——這是一個不要求你們答複的問題。”其作用在于引導陪審團正确理解和適用法律,避免他們在法律適用上出現偏差。
來源參考:法律程式術語釋義(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詞條)
事實認定的界限劃定 (Demarcation of Factual Findings)
在法官對證據進行總結或對案件争點進行梳理時,可能會使用這類表述來區分哪些事實争議需要陪審團裁決(要求答複的問題),而哪些法律結論或基于已認定事實必然産生的法律效果是陪審團無需再行讨論的(不要求答複的問題)。這有助于陪審團聚焦于其核心職責——事實認定。
來源參考:普通法審判實踐指南(如權威法律實務手冊)
強調法律強制性效力 (Emphasis on Legal Compulsion)
當法律對特定事實狀态規定了明确的法律後果(如某些構成要件一旦滿足即觸發法律責任),法官通過聲明這是一個“不要求答覆的證據問題”,是在強調陪審團在此問題上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接受該法律後果。這體現了司法審判中法律規則對事實認定的約束力。
來源參考:證據法與陪審團指示研究(法學專著或核心期刊文獻)
程式效率與焦點集中 (Procedural Efficiency and Focus)
使用此類表述可以避免陪審團就法律已有明确規定或邏輯上必然推導出的結論進行不必要的冗長評議,從而提高審判效率,并确保陪審團的審議集中在真正存在争議、需要其裁斷的事實問題上。
來源參考:法庭程式與陪審團管理(司法機構官方操作指引)
總結來說,“不要求答覆的證據問題”是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使用的一種法律技術性表述,其本質是将特定的法律結論或基于既定事實的必然法律效果明确告知陪審團,要求其直接接受并作為進一步審議的基礎,而無需陪審團對此結論本身進行投票或讨論。 這體現了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權威性和對陪審團審議範圍的合理控制。
“不要求答覆的證據問題”這一表述并非法律或學術領域的标準術語,可能是對某種特定情境的描述性表達。根據字面含義和常見語境,可以嘗試從以下角度解釋:
法律程式中的含義
在訴訟中,若某一事實已被對方明确承認(即“自認”),或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證事實”(如公知常識、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等),則主張該事實的一方無需再提供證據證明,此時相關問題可能被稱為“不要求答覆的證據問題”。
邏輯論證中的含義
在辯論或學術讨論中,若某前提已被雙方默認為基礎共識(如數學公理、領域内公認理論),則圍繞該前提的進一步證據可能不再被要求,相關問題可視為無需額外證據支撐。
日常溝通中的引申義
可能指代某些提問本身隱含答案或無需深入探讨(例如反問句、設問句),或提問者已預設立場,僅需形式回應而非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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