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consulta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consult; exchange views
【經】 drive a bergain
"共同磋商"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商務内涵的中文術語,其英文對應表達及核心含義可從權威詞典和學術資源中提煉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英文對應 "共同磋商"指兩個或多個當事方就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正式讨論、交換意見并尋求共識的過程。其标準英譯為:
來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對"consultation"與"negotiation"的釋義;《元照英美法詞典》對"joint deliberation"的司法實踐解釋。
二、法律語境下的專業含義 在國際法或合同法中,"共同磋商"常指締約方為履行條約義務或解決争議而進行的強制性協商程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
"雙方同意通過共同磋商機制解決貿易争端。"
(The parties agree to resolve trade disputes through a joint consultation mechanism.)
來源: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于争端解決條款的實踐指南(United Nations,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 65);《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consultation"作為法律程式的界定。
三、商務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在商業合作中,該術語強調利益相關方平等參與決策,常見于:
來源:國際商會《國際商務術語解釋通則》(ICC Incoterms® 2020)關于合作義務的條款;世界勞工組織《集體談判公約》(ILO Convention No. 154)。
四、與相近術語的辨析
來源:哈佛談判項目(Harvard Negotiation Project)沖突解決理論模型;《劍橋商務英語詞典》(Cambridge Business English Dictionary)術語對比專欄。
注:因專業詞典資源受版權保護限制,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平台(如牛津大學出版社、劍橋大學出版社)或法律數據庫(Westlaw/HeinOnline)查詢完整釋義。
共同磋商是指勞資雙方在制定決策前,通過平等溝通交換意見的協商機制,其核心在于促進雙方理解與合作。以下從定義、特點和作用三方面詳細解釋:
共同磋商是資方在決策前征求員工意見的程式,但無需員工或其代表同意。它強調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進行交流,以協調關系或解決問題。例如在企業中,管理層通過協商委員會與員工代表讨論工作條件等議題。
例如,某企業調整工時制度前,通過協商委員會收集員工反饋并修改方案,既滿足生産需求又減少抵觸情緒。這種機制在現代管理中,已成為平衡效率與人文關懷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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