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erved powers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保留的權力"對應英文表述為reserved powers 或reserved rights,其核心含義指特定主體在授權或讓渡部分權利後,仍明确保留的未轉移權限。這一概念具有以下三層法律内涵:
憲法層級保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對憲法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此類保留屬于國家主權的制度性安排,常見于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例如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由各州保留(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國際法中的例外條款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9條确立條約保留制度,允許締約國在籤署國際條約時,對特定條款聲明排除適用(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例如中國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要件的條款作出保留聲明。
民事契約保留權
在合同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明确,合同當事人可通過附加條款保留單方解除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典型場景包括技術許可協議中許可方保留專利無效時的協議終止權。
該術語的英文翻譯需注意語境差異:reserved powers 多用于公法領域權力分配,reserved rights 則側重私法領域的權利保留。法律文書中通常采用"all rights not expressly granted herein are reserved"的标準表述範式(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保留的權力”是法律或商業領域中常見的表述,通常指某一方(如公司、機構或個人)在特定場景下聲明保留某些權利,以便未來根據實際情況行使。以下是具體解釋:
指在協議、合同或法律關系中,一方明确聲明不放棄某項權利,并保留在特定條件下行使該權利的資格。這種權利可能涉及合同調整、争議解決、業務決策等多個方面。
合同條款修改
例如:合同中注明“公司保留調整服務條款的權利”,允許未來根據市場變化或法規更新條款内容。
争議解決
若發生糾紛,保留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維權的權力,而非必須接受調解。
員工管理
企業對員工違規行為保留處罰權,如紀律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等。
商業決策
在合作中保留終止合作、變更合作模式等靈活性權力,以應對不可預見的商業風險。
知識産權保護
聲明保留未明确授予他人的知識産權使用權,防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濫用。
保留的權利需符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不能單方無限擴張。例如,合同中的保留條款需雙方認可,且不能違反《民法典》等強制性規定(如顯失公平的條款可能無效)。
若您遇到具體案例,可結合協議全文及背景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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