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會議英文解釋翻譯、合議庭會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bench meeting
分詞翻譯:
合議庭的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bench; collegiate body of judges; collegiate panel
full court
會議的英語翻譯:
conference; meeting; congress; council; assembly; session
【計】 symposia
【醫】 congress
【經】 conferenc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合議庭會議”指由合議庭成員就案件審理進行集體讨論、評議并作出裁決的正式會議。
其核心含義與要素如下:
-
合議庭 (Collegial Panel / Collegiate Bench):
- 這是基礎。指由多名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區别于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的“獨任庭”。其設立旨在通過集體智慧确保審判的公正與質量。
-
會議 (Meeting / Conference / Session):
- 指合議庭成員聚集在一起進行正式或非正式商議的行為。在司法程式中,這特指為評議案件而舉行的專門會議。
-
核心功能與活動:
- 案件評議 (Case Deliberation): 這是合議庭會議的核心目的。成員們聽取案件彙報(通常由主審法官或承辦法官負責),審閱證據材料、庭審筆錄等。
- 事實認定 (Fact-Finding): 共同分析證據,确認案件事實。
- 法律適用 (Application of Law): 讨論案件應適用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及法律原則。
- 裁決形成 (Decision Making): 通過讨論、辯論,最終形成對案件的裁決意見(判決或裁定)。裁決應基于合議庭成員的多數意見作出。
- 責任承擔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合議庭成員對評議過程和結果共同負責。
-
特點:
- 集體性 (Collective): 決策是集體智慧的産物。
- 平等性 (Equality): 合議庭成員(包括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在評議和表決時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陪審員通常不能擔任審判長)。
- 獨立性 (Independence): 評議過程應獨立進行,不受外界不當幹擾。
- 秘密性 (Confidentiality): 會議評議情況通常對外保密,以保障成員自由發表意見。
- 程式性 (Procedural): 會議的召集、主持(通常由審判長負責)、發言順序、表決方式等需遵循一定的程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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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對應關鍵術語:
- 合議庭會議: Collegiate Panel Meeting / Conference of the Collegial Bench /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Panel / Deliberation Session of the Collegiate Bench.
- 合議庭: Collegial Panel / Collegiate Bench.
- 評議: Deliberation / Discussion / Consultation.
- 裁決: Decision / Ruling / Judgment (根據具體文書類型).
- 多數意見: Majority Opinion.
- 審判長: Presiding Judge / Chief Judge of the Panel.
- 審判員: Judge / Judicial Officer.
- 人民陪審員: People's Juror.
“合議庭會議”是合議制審判的核心環節,指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通過集體讨論、秘密評議,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最終以多數決原則形成案件裁決的司法決策過程。它體現了司法民主、集體負責和獨立審判的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形式,其核心職能是通過集體讨論和表決對案件進行裁決。以下是關于合議庭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組成
-
定義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人員(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案件的審理與評議。其目的是通過集體智慧提升審判質量,避免個人判斷的局限性。
-
組成方式
- 一審案件:可由法官單獨組成,或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 二審、再審等案件:僅由法官組成。
- 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法官擔任;若院長/庭長參與審理,則自行擔任審判長。
二、職責與運作
-
主要職責
- 審理一審、二審、再審案件;
- 作出財産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 确定案件委托評估、鑒定事項;
- 評議案件并形成裁判意見。
-
評議規則
合議庭在案件評議時遵循以下流程:
- 陪審員或審判員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言;
- 意見分歧時,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但少數意見需完整記錄于評議筆錄,并由全體成員簽名。
三、特殊說明
- 臨時性:合議庭成員非固定,根據案件需要臨時組建。
- 與獨任庭的區别:合議庭適用于複雜或重大案件,而簡單案件可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
“合議庭會議”并非嚴格法律術語,可能指代合議庭的評議過程。其核心是通過集體讨論和民主表決确保裁判的公正性與準确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合議庭的具體程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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