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合議庭會議英文解釋翻譯、合議庭會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bench meeting

分詞翻譯:

合議庭的英語翻譯:

【法】 collegiate bench; collegiate body of judges; collegiate panel
full court

會議的英語翻譯:

conference; meeting; congress; council; assembly; session
【計】 symposia
【醫】 congress
【經】 conferenc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合議庭會議”指由合議庭成員就案件審理進行集體讨論、評議并作出裁決的正式會議。

其核心含義與要素如下:

  1. 合議庭 (Collegial Panel / Collegiate Bench):

    • 這是基礎。指由多名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區别于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的“獨任庭”。其設立旨在通過集體智慧确保審判的公正與質量。
  2. 會議 (Meeting / Conference / Session):

    • 指合議庭成員聚集在一起進行正式或非正式商議的行為。在司法程式中,這特指為評議案件而舉行的專門會議。
  3. 核心功能與活動:

    • 案件評議 (Case Deliberation): 這是合議庭會議的核心目的。成員們聽取案件彙報(通常由主審法官或承辦法官負責),審閱證據材料、庭審筆錄等。
    • 事實認定 (Fact-Finding): 共同分析證據,确認案件事實。
    • 法律適用 (Application of Law): 讨論案件應適用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及法律原則。
    • 裁決形成 (Decision Making): 通過讨論、辯論,最終形成對案件的裁決意見(判決或裁定)。裁決應基于合議庭成員的多數意見作出。
    • 責任承擔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合議庭成員對評議過程和結果共同負責。
  4. 特點:

    • 集體性 (Collective): 決策是集體智慧的産物。
    • 平等性 (Equality): 合議庭成員(包括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在評議和表決時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陪審員通常不能擔任審判長)。
    • 獨立性 (Independence): 評議過程應獨立進行,不受外界不當幹擾。
    • 秘密性 (Confidentiality): 會議評議情況通常對外保密,以保障成員自由發表意見。
    • 程式性 (Procedural): 會議的召集、主持(通常由審判長負責)、發言順序、表決方式等需遵循一定的程式規則。
  5. 漢英對應關鍵術語:

    • 合議庭會議: Collegiate Panel Meeting / Conference of the Collegial Bench /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Panel / Deliberation Session of the Collegiate Bench.
    • 合議庭: Collegial Panel / Collegiate Bench.
    • 評議: Deliberation / Discussion / Consultation.
    • 裁決: Decision / Ruling / Judgment (根據具體文書類型).
    • 多數意見: Majority Opinion.
    • 審判長: Presiding Judge / Chief Judge of the Panel.
    • 審判員: Judge / Judicial Officer.
    • 人民陪審員: People's Juror.

“合議庭會議”是合議制審判的核心環節,指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通過集體讨論、秘密評議,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最終以多數決原則形成案件裁決的司法決策過程。它體現了司法民主、集體負責和獨立審判的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形式,其核心職能是通過集體讨論和表決對案件進行裁決。以下是關于合議庭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組成

  1. 定義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人員(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案件的審理與評議。其目的是通過集體智慧提升審判質量,避免個人判斷的局限性。

  2. 組成方式

    • 一審案件:可由法官單獨組成,或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 二審、再審等案件:僅由法官組成。
    • 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一名法官擔任;若院長/庭長參與審理,則自行擔任審判長。

二、職責與運作

  1. 主要職責

    • 審理一審、二審、再審案件;
    • 作出財産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 确定案件委托評估、鑒定事項;
    • 評議案件并形成裁判意見。
  2. 評議規則
    合議庭在案件評議時遵循以下流程:

    • 陪審員或審判員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言;
    • 意見分歧時,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但少數意見需完整記錄于評議筆錄,并由全體成員簽名。

三、特殊說明

“合議庭會議”并非嚴格法律術語,可能指代合議庭的評議過程。其核心是通過集體讨論和民主表決确保裁判的公正性與準确性。如需進一步了解合議庭的具體程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文。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埃皮伐耳版畫變更船期苄基二辛基胺餅幹并頭聯胎畸形補償濾波器差動螺旋混合器扯開成對選擇三進制杵狀的次全的電機械記錄器法爾頓分次式配砂場複始戈德斯比氏馬鈴薯明膠換檔鎖局部阻力抗拒征兵奎胺臨限頻率陸地資源馬錢屬排序關鍵字商品帳戶司法幹部桶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