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embargo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embargo; lay an embargo on
【經】 embargo
國際禁運(International Embargo)是指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實施的全面或選擇性貿易限制措施,旨在阻止特定商品、服務或技術流向目标國家、地區或實體。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約束性
國際禁運通常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機制實施,聯合國安理會可授權成員國對威脅國際和平的行為體采取禁運措施(來源:《聯合國憲章》第41條)。例如2023年聯合國對朝鮮的武器禁運決議(UNSCR 2397),限制其軍事技術進出口能力。
實施主體層級
包括單邊禁運(如美國對古巴的《赫爾姆斯-伯頓法案》)和多邊禁運(如歐盟對俄羅斯能源領域的聯合制裁)。WTO框架下,禁運需符合《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來源:WTO官方文件GATT Article XXI)。
受限對象分類
國際法學者Malcolm Shaw在《國際法》中指出,現代禁運呈現"精準化"趨勢,通過智能制裁(Smart Sanctions)最小化平民人道影響(來源: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th ed., p. 1126)。
國際禁運指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限制或禁止特定商品、服務及技術的進出口,對目标國實施經濟制裁或政治施壓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和運作機制如下:
國際禁運是主權國家或國際聯盟采取的單向貿易限制措施,通常表現為全面或部分禁止與目标國的商品交易、技術轉讓及金融往來。主要特征包括:
類型 | 示例場景 | 持續時間 |
---|---|---|
全面禁運 | 二戰期間盟軍對軸心國封鎖 | 戰争周期 |
選擇性禁運 | 2022年芯片技術對俄出口管制 | 中長期 |
聯合禁運 | 1990年多國對伊拉克制裁 | 依決議調整 |
從傳統軍事封鎖(如拿破侖大陸封鎖政策)發展到現代智能禁運,當前更側重:
需注意:國際法規定禁運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單邊制裁常引發争議。例如美國長期對古巴禁運遭聯合國大會29次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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