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nior execution
after; back; behind; offspring; queen
【醫】 meta-; post-; retro-
【法】 writ of execution
後執行令(Post-Judgment Enforcement Order)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後執行令指法院在作出生效判決(final judgment)後,為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而籤發的司法命令。其英文對應術語為"Post-Judgment Enforcement Order" 或"Writ of Execution"(具體依法域差異),核心功能是實現判決的強制執行。例如:
需以生效判決為前提(如民事判決書、仲裁裁決書),且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動履行義務。
包括財産查封(property seizure)、凍結賬戶(account freezing)、強制拍賣(compulsory auction)等,具體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司法解釋。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兩年(中國《民訴法》第246條),英美法系通常為6-12年(如美國各州《執行法》差異)。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域典型適用場景 |
---|---|---|
後執行令 | Writ of Execution | 美國、加拿大(針對動産執行) |
強制執行令 | Enforcement Order | 英國、澳大利亞(概括性執行命令) |
執行裁定書 | Enforcement Ruling | 中國(法院籤發的執行法律文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式"(第224-25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461-516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注:法律術語的精确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域及案情,以上内容綜合中英法律框架的核心共性提煉,實踐操作應以執業律師意見為準。
“後執行令”這一表述在常規法律術語或企業管理中并不常見,可能是對特定場景的表述或存在理解偏差。以下結合“執行令”的基礎含義及可能的組合邏輯進行解釋:
法律領域
執行令是法院針對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發布的強制性命令,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通過申請執行令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其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
企業管理中的引申含義
在企業管理中,執行令可指管理者為推進某項決策或規定而發布的内部指令,通常用于解決執行阻力問題。
時間順序上的“後續執行令”
可能指在首次執行令未完全落實時,後續發布的補充性命令,或針對同一案件不同階段的執行要求。
特定領域的術語組合
若出現在專業文獻或特定場景中,需結合上下文判斷。例如:
如需進一步解答,請補充具體語境或使用場景。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