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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適用的法律規則英文解釋翻譯、可適用的法律規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licable law rules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適用的英語翻譯:

apply; be applicable; bestow; hold good for; hold true; serve the turn
【經】 appliance

法律規則的英語翻譯:

【經】 act of law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可適用的法律規則”(Applicable Rules of Law)指在特定法律争議或交易中,根據沖突規範(Conflict of Laws Rules)或當事人選擇而确定應被用來解決實體問題的具體法律規範體系。其核心含義與選擇依據如下:

  1. 定義與核心含義

    • “可適用的” (Applicable): 強調該法律規則具備管轄特定事項的效力與資格,其適用性經過法律選擇程式确認。這區别于一般抽象存在的法律條文。
    • “法律規則” (Rules of Law): 指特定國家或法域的實體法規範(Substantive Law Rules),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公認的法律原則等,用于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
    • 整體含義: 指在跨國或跨法域的法律關系(如國際合同、涉外侵權、跨境繼承等)中,經過沖突法指引或當事人合意選出的,用以解決争議實質問題的那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律規範。
  2. 确定“可適用法律規則”的依據

    • 沖突規範指引: 當法律沖突存在時,法院或仲裁庭根據本國(或仲裁地)的國際私法規則(沖突規範),通過連接點(如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當事人國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确定應適用的法律。例如,合同糾紛可能適用“最密切聯繫原則”指向的法律。
    • 當事人意思自治: 尤其在合同法領域,當事人通常被允許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管轄其合同關系的法律(Governing Law Clause)。這種約定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直接确定了“可適用的法律規則”。
    • 強制性規則: 某些法律規則(如涉及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勞動基準的法律)具有強制性,可能直接適用或限制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無論沖突規範或當事人約定如何。這些規則本身在特定情況下就是“可適用的法律規則”。
  3. 關鍵特征

    • 實體法性質: “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主要指實體法,而非程式法。程式問題通常適用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
    • 特定性: 其適用性針對具體的法律關系或争議點,并非泛指某個法域的全部法律。
    • 動态性: 隨着法律關系要素(如履行地變更)或法律選擇規則的變化,“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也可能改變。
    • 排除程式法: 如前所述,其核心在于解決實體權利義務問題,程式規則(如證據規則、訴訟時效)通常單獨依據法院地/仲裁地法确定。
  4.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vs 準據法 (Governing Law/Lex Causae): “準據法”是“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所歸屬的那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本身。例如,“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準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vs 沖突法 (Conflict of Laws): 沖突法是用來确定哪個法域的法律(即準據法)應被適用的規則,是尋找“可適用法律規則”的工具和方法。
    • vs 程式法 (Procedural Law): “可適用的法律規則”主要指實體法,程式法另有適用規則。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國關于如何确定涉外民商事關系“可適用法律規則”的基本法律。具體條款(如第二條關于最密切聯繫原則、第三條當事人意思自治、第四條強制性規定等)提供了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法律法規數據庫 (提供法律原文)
  2. UNCITRAL《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28條明确規定了仲裁庭确定争議實體問題“可適用法律規則”的依據(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法律沖突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3.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pplicable Law/Rules of Law”等術語的權威英文釋義。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常引用的權威詞典 (需訂閱訪問完整内容,此處說明其權威性)
  4.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Applicable Law”的标準定義:“The law that governs a particular dispute or transaction, esp. when a conflict-of-laws analysis is necessary.” Thomson Reuters - Legal (權威法律詞典來源)
  5. 學術著作(例:李雙元《國際私法》):系統闡述沖突法理論及“可適用法律規則”的确定方法。 中國法學網 - 學者著作 (代表權威學術觀點,具體鍊接需替換為有效學術出版物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是指在具體案件或情境中,符合適用條件且能夠被直接援引以确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要素

  1. 法律規則的本質
    法律規則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的規範,通常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部分構成。例如,交通法規中“闖紅燈罰款200元”即包含行為模式(禁止闖紅燈)和後果(罰款)。

  2. “可適用”的判斷标準
    需滿足以下條件:

    • 假定條件:規則預設的時間、空間、主體或行為情境與當前案件相符。例如,某環保法僅適用于特定區域内的企業排放行為。
    • 行為匹配:案件事實符合規則中規定的行為模式(如授權性、義務性行為)。

二、分類與適用場景

  1. 規則類型影響適用方式

    • 授權性規則:允許主體選擇行為(如“公民可依法立遺囑”)。
    • 義務性規則:強制要求或禁止行為(如“禁止酒後駕車”)。
    • 權義複合規則:兼具權利與義務(如公務員職權)。
  2. 邏輯結構的作用

    • 三要素說(假定、處理、制裁)幫助判斷規則是否完整且可執行;
    • 二要素說(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則簡化適用時的分析流程。

三、實際應用中的關鍵點

總結來說,“可適用的法律規則”是法律實踐中将抽象規範與具體事實連接的關鍵環節,需綜合邏輯結構、分類及案件實際進行動态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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