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altius non tollendi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erection; fabric; structure; superstructure
【經】 fabric
add; append; increase; plus; tot; tote
【醫】 add; adde; addition; admov.
high; high-priced; lofty; loud; tall
【醫】 homo-; hyper-; hypsi-; hypso-; per-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禁止建築物加高的地役權(Easement Restricting Building Height)是物權法中的一種特殊地役權類型,指不動産權利人(需役地人)為保障自身不動産的采光、視野、通風或安全等權益,通過約定或登記方式,限制相鄰不動産(供役地)權利人不得加高建築物的法定權利。其核心特征是通過限制供役地的開發行為,實現需役地的特定利益需求。
區别于允許通行、取水等積極行為的地役權,該權利表現為對供役地權利人行為的禁止性約束,即禁止實施加高建築物的行為。其設立需通過書面合同約定,并依法辦理不動産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主要保障需役地的日照權、視野權、通風權及消防安全。例如,若供役地建築過高,可能遮擋需役地的自然光照或影響火災救援通道。
① 書面地役權合同(明确限制範圍、期限);
② 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性規劃規定(如城市限高政策)。
為維持傳統建築風貌,通過地役權限制周邊新建建築高度(如北京胡同保護區)。
高檔住宅區約定相鄰地塊不得建造高層建築,确保業主觀景視野(案例參考上海陸家嘴濱江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地役權人有權依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英美法系中,此類限制稱為"Restrictive Covenant" 或"Negative Easement",需符合"保護需役地合法權益"及"合理性"原則(參見《美國財産法重述》第4.6條)。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地役權中的“禁止建築物加高的地役權”屬于消極地役權的一種,其核心是通過限制供役地權利人的行為,保障需役地的特定權益。以下是具體解釋:
這類地役權是指需役地權利人(如房屋所有者)與供役地權利人(如相鄰土地所有者)通過合同約定,禁止供役地上建造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以确保需役地的視野、采光或其他特定效益。例如,為保護自家海景房的觀景視野,與鄰居約定其土地上不得建造超過3層的樓房。
根據《民法典》第372條,地役權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供役地權利人需履行相應限制義務。若供役地違反約定加建,需役地權利人可主張排除妨礙或賠償損失。
提示:具體案例需結合合同條款及登記情況判斷權利範圍,建議通過專業法律途徑确認權利邊界。
艾布勒姆斯氏肺反射苯基醚铋處置賜給代馬爾氏定律雕琢定期存款單動态照相廢棉濾器浮閥闆歸并分類過渡信息環形阻止酒量距狀的可允許的快裝鍋爐系統離中Ж錳酸鋅凝集劑強飲法竊取行為軟骨發育異常掃描輸出事後同意手指觸用不能的韋伯氏試驗未實現的委托統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