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altius non tollendi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计】 inhibition
【医】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经】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erection; fabric; structure; superstructure
【经】 fabric
add; append; increase; plus; tot; tote
【医】 add; adde; addition; admov.
high; high-priced; lofty; loud; tall
【医】 homo-; hyper-; hypsi-; hypso-; per-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禁止建筑物加高的地役权(Easement Restricting Building Height)是物权法中的一种特殊地役权类型,指不动产权利人(需役地人)为保障自身不动产的采光、视野、通风或安全等权益,通过约定或登记方式,限制相邻不动产(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加高建筑物的法定权利。其核心特征是通过限制供役地的开发行为,实现需役地的特定利益需求。
区别于允许通行、取水等积极行为的地役权,该权利表现为对供役地权利人行为的禁止性约束,即禁止实施加高建筑物的行为。其设立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主要保障需役地的日照权、视野权、通风权及消防安全。例如,若供役地建筑过高,可能遮挡需役地的自然光照或影响火灾救援通道。
① 书面地役权合同(明确限制范围、期限);
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划规定(如城市限高政策)。
为维持传统建筑风貌,通过地役权限制周边新建建筑高度(如北京胡同保护区)。
高档住宅区约定相邻地块不得建造高层建筑,确保业主观景视野(案例参考上海陆家嘴滨江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英美法系中,此类限制称为"Restrictive Covenant" 或"Negative Easement",需符合"保护需役地合法权益"及"合理性"原则(参见《美国财产法重述》第4.6条)。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地役权中的“禁止建筑物加高的地役权”属于消极地役权的一种,其核心是通过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行为,保障需役地的特定权益。以下是具体解释:
这类地役权是指需役地权利人(如房屋所有者)与供役地权利人(如相邻土地所有者)通过合同约定,禁止供役地上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以确保需役地的视野、采光或其他特定效益。例如,为保护自家海景房的观景视野,与邻居约定其土地上不得建造超过3层的楼房。
根据《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供役地权利人需履行相应限制义务。若供役地违反约定加建,需役地权利人可主张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提示:具体案例需结合合同条款及登记情况判断权利范围,建议通过专业法律途径确认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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