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ienation clause
alienate; release; relinquish; relinquish to; remise; render up; surrender
【經】 yield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讓與條款"(Assignment Clause)指合同或協議中明确約定權利義務轉讓條件及限制的核心内容。其英文釋義為:"A contractual provision governing the transfer of rights or obligations from one party (assignor) to a third party (assignee)"。
該條款的規範效力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權利轉移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将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存在人身專屬性或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99)。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該條款需明确禁止轉讓或設置轉讓前置條件,例如需取得合同相對方書面同意。
通知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51號指導案例,讓與方須履行及時通知義務,未履行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210)同樣規定,未獲同意的轉讓可能構成實質性違約。
抗辯權延續:英美判例法确立的規則顯示,受讓人取得權利不得優于讓與人,債務人可向受讓人主張原有抗辯權(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336)。中國《民法典》第548條也作出類似規定,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在跨境合同中,該條款常涉及法律適用沖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指出,若無約定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實務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不同法系對"禁止轉讓"條款效力認定的差異,大陸法系多承認其絕對約束力,而普通法系法院可能基于公共政策進行限縮解釋。
讓與條款是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權利義務轉讓條件的核心内容,其含義和法律要求可從以下四方面理解:
一、定義與作用
讓與條款允許合同一方将自身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如子公司或受讓人)。其本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需區分權利讓與(如債權)和義務讓與(如債務),前者僅需通知債務人,後者則需債權人同意。
二、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三、典型分類
四、限制與例外
例如,某公司外包業務時,若合同包含讓與條款,需确保受讓方符合資質,并取得合同相對方的書面許可,否則可能引發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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