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fund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fund
【化】 fund
【經】 funds
普通基金(General Fund)是政府財政體系中用于日常運營和基礎公共服務的核心資金池。根據中國《預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定義為"政府為履行一般公共職能依法籌集的非專項性財政資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從漢英對照角度分析:
資金性質 普通基金對應英文"General Fund",指未指定特殊用途的公共財政資金(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與專項基金不同,它具有使用靈活性,主要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維護等基礎民生領域。
資金來源 主要包含稅收收入(如增值稅、所得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常規財政收入。根據財政部年度預算報告,2023年我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約21.7萬億元(來源:財政部官網)。
管理規範 需遵循《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執行"收支平衡"原則。資金調配需經同級人大審議批準,确保透明合規(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國際對比 美國聯邦政府General Fund占比約60%的聯邦收入(U.S. Treasury Report),而我國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普通基金需與政府性基金等分賬核算(來源:《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普通基金是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其核心特點是未指定具體用途,可由管理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使用。以下從定義、特點、會計處理及應用場景進行詳細解釋:
普通基金(The General Fund)指未限定用途的資金集合,通常由單位或機構自主支配,常見于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領域。例如,政府財政預算中未指定特定項目的資金、非營利機構接受的無條件捐贈等均屬于此類。
在政府型基金中,普通基金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以“開支”為計量要點:
普通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如股票型、債券型基金)性質不同:後者屬于投資工具,以盈利為目标,而普通基金更偏向資金管理工具,服務于機構或政府的運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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