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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體系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體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system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體系的英語翻譯:

setup; system
【計】 hierarchy system
【化】 system
【經】 system

專業解析

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司法判例為核心法律淵源的法律體系。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官通過解釋和適用先例(Precedent)逐步形成法律規則,而非主要依賴成文法典。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判例法為主導

    普通法體系的核心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參照同類案件的既往判決。法官通過個案裁決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則(Case Law),逐步構建法律體系。

  2. 法官的造法角色

    法官不僅是法律的適用者,更通過解釋法律原則填補成文法的空白,推動法律發展。例如,英國普通法中的“過失侵權”規則即由判例逐步确立。

二、法律淵源構成

  1. 判例法(Case Law)

    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形成層級化的判例體系。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構成全國性法律标準。

  2. 成文法(Statutory Law)的補充作用

    立法機構制定的成文法雖日益增多,但其解釋仍需通過判例實現。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具體適用依賴法院解釋。

  3. 衡平法(Equity)的輔助

    為彌補普通法僵化性,曆史上衍生出衡平法體系(如信托制度),通過“公平正義”原則提供靈活性。

三、適用地域與影響

普通法體系起源于英國,隨殖民擴張傳播至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50餘國。其靈活性適應了多元社會需求,但也因判例龐雜面臨體系化挑戰。


權威來源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普通法體系的定義(法律出版社)
  2. 美國司法部官網司法體系介紹(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3.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Common Law"詞條(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4.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庫(The Supreme Court UK)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體系(又稱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以判例為核心,與大陸法系(成文法系)形成鮮明對比。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定義與起源

普通法體系以判例法為基礎,強調法官通過具體案件的判決形成法律規則,并遵循“先例約束原則”。它起源于12世紀的英格蘭,後隨英國殖民擴張傳播至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形成英美法系。

2.核心特征

3.與大陸法系的區别

4.實踐特點

5.現代發展

普通法國家(如美國)在保留判例傳統的同時,逐漸增加制定法比重,形成混合模式。目前全球約三分之一人口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實踐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學術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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