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plied partnership
pretermit; sufferance; tacitly approve; acquiescence; pretermission
【計】 default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默認合夥(Implied Partnership)是英美法系與中文法律術語中常見的概念,指未通過書面協議明确約定,但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交易習慣或事實關系推定成立的合夥關系。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共同經營行為
雙方存在共同出資、共同管理或共同分配利潤的實際經營行為,即使未籤署書面協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對合夥合同的定義進行認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釋義)。
第三方信賴表現
若一方對外表現出合夥關系(如共享商號、共同籤署文件),第三方基于合理信賴與之交易,則可能觸發“禁止反言合夥”(Partnership by Estoppel)。該原則在美國《統一合夥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6)中有明确規定(來源: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法律責任範圍
默認合夥成員需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英國《1890年合夥法》第5條指出,共同經營營利性業務的當事人默示接受合夥責任(來源:UK Legislation)。
需注意,中國司法實踐中默認合夥的認定需嚴格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夥協議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三重要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默認合夥”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法律定義和實際情境,通常可以理解為在缺乏明确協議的情況下,基于事實行為被法律推定的合夥關系。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指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出資、經營、共擔風險的經濟聯合體。主要分為兩類:
若未籤署書面協議,但存在以下事實,可能被認定為合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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