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ird degree
fatigue; prostration; tire; tiredness; wear out; weariness
【化】 fatigue
【醫】 defatigation; fatigue
ask about; cross-question; inquest; interrogate
【法】 arraignment; inquisition; interrogation; interrogatory; query
questioning
疲勞訊問的法律定義與英譯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疲勞訊問”指司法人員在刑事訊問過程中,通過長時間、不間斷的詢問剝奪被訊問人必要休息時間,迫使其在生理或精神極度疲憊狀态下作出供述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該行為被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明确禁止,屬于非法取證手段,所獲口供依法應予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
二、英文術語對應譯法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疲勞訊問”的規範譯法為"interrogation through fatigue" 或"fatigue-induced interrogation"。其法律内涵強調:
三、權威法律依據
中國法律規範
國際公約标準
結論
“疲勞訊問”的實質是通過生理壓迫制造虛假供述風險,中英文定義均指向其程式非法性與人權侵害本質。其英文譯名"interrogation through fatigue"精準反映了以疲勞為手段的強制取證特征,并與國際反酷刑法律框架接軌。
注:法律條文引用來源為全國人大官網(npc.gov.cn)及聯合國人權條約數據庫(ohchr.org),具體條款可參見官方文本。
“疲勞訊問”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取證手段,其法律界定及特征如下:
疲勞訊問指辦案人員通過長時間連續審訊,剝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睡眠等生理需求,使其在肉體與精神雙重痛苦下違背意願作出供述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傳喚、拘傳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24小時,且必須保障嫌疑人飲食和必要休息。若訊問超出合理限度,導緻嫌疑人難以忍受痛苦而違背意願供述,即可認定為疲勞訊問,相關供述應依法排除。
《刑事審判參考》第1166號案例(王平受賄案)指出,認定疲勞訊問應結合訊問時長、休息保障情況及供述自願性綜合判斷。
疲勞訊問因違背程式正義和人權保障原則,已成為我國司法改革重點規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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