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crutable fault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bright; clear; clear-sighted; honest; immediately following in time
understand
【醫】 phanero-
cause; reason; account; consideration; matter; subject; wherefore; why
【醫】 cause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明原因的過失"指行為人主觀上無故意,但因疏忽或違反注意義務造成的過失行為,且具體誘因無法查明。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對應如下: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緻損害,但無法追溯直接誘因的過失形态。需同時滿足:
例如:醫生按規範流程手術,患者卻出現罕見并發症且原因無法查明(《元照英美法詞典》将此類情形歸類為"unexplained negligence")。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權威文獻參考依據
該術語的英譯規範參考以下法律典籍: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文獻信息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驗證原文。
“不明原因的過失”這一表述并非法律或日常用語中的标準術語,但可以從“過失”的定義和實際應用場景進行延伸解釋。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分析:
過失的核心含義
根據權威定義(、),過失指“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未達到理性人應具備的謹慎程度,導緻錯誤或損害。其本質是違反注意義務的心理狀态()。
法律分類
“不明原因的過失”可能指以下兩種情況:
結果與行為關聯模糊
損害已發生,但無法查明具體由何種疏忽或錯誤直接導緻。例如:某設備故障引發事故,但技術調查未能确定具體操作疏失()。
注意義務違反難以追溯
行為人可能未盡到注意義務,但因證據缺失或因果關系複雜,無法明确具體違反行為()。
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過失但原因不明,需通過間接證據(如行業規範、常規操作流程)證明被告未盡注意義務()。
過錯推定例外
部分特殊侵權案件(如醫療事故)可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原因不明時推定被告存在過失,除非其能自證無過錯(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
概念 | 關鍵區别 |
---|---|
故意 | 行為人主動追求或放任結果() |
意外事件 | 無法預見且無法避免,不構成過失() |
“不明原因的過失”更接近一種描述性說法,實際法律認定仍需基于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及因果關系。若原因完全無法查明,可能影響過失的成立,需結合具體證據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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