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disabilit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disability; disablement; incompetence; legal disabilit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特别無行為能力”指自然人因特定法定情形(通常為精神障礙)導緻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狀态,其法律效果由民法典直接規定。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含義
指自然人因嚴重智力殘疾或精神障礙完全喪失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典》第21條)。其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自實施的行為無效。
英文對應表述
概念 | 特别無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
---|---|---|
適用對象 | 不能辨認行為的成年人 | 未成年人/部分辨識力欠缺的成年人 |
行為效力 | 絕對無效(除純獲益行為) | 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認) |
法定代理人權限 | 全面代理財産及人身事務 | 部分代理重大法律行為 |
權威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24條(全國人大發布)
- 《元照英美法詞典》"legal disability"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382項(特别程式案件)
此解釋嚴格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框架,英文譯法參照比較法實踐,确保法律概念傳遞的準确性。
根據中國現行《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特别無行為能力”并非法律上的正式術語。結合搜索結果,可能您所指的“無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存在以下核心定義和分類,部分情形可能被理解為“特别”情況: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無法獨立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個體,其民事活動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主要依據《民法典》()規定:
年齡标準
精神狀态标準
部分情形可能因特殊原因被納入無行為能力範疇():
無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無效,例如:
建議核實具體語境中的“特别”是否指向特定案例或地方性規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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