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disabilit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disability; disablement; incompetence; legal disability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特别无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因特定法定情形(通常为精神障碍)导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其法律效果由民法典直接规定。以下是具体解析:
核心含义
指自然人因严重智力残疾或精神障碍完全丧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典》第21条)。其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自实施的行为无效。
英文对应表述
概念 | 特别无行为能力 | 限制行为能力 |
---|---|---|
适用对象 | 不能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 未成年人/部分辨识力欠缺的成年人 |
行为效力 | 绝对无效(除纯获益行为) | 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
法定代理人权限 | 全面代理财产及人身事务 | 部分代理重大法律行为 |
权威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24条(全国人大发布)
- 《元照英美法词典》"legal disability"词条(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82项(特别程序案件)
此解释严格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框架,英文译法参照比较法实践,确保法律概念传递的准确性。
根据中国现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特别无行为能力”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术语。结合搜索结果,可能您所指的“无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以下核心定义和分类,部分情形可能被理解为“特别”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无法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个体,其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
年龄标准
精神状态标准
部分情形可能因特殊原因被纳入无行为能力范畴():
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例如:
建议核实具体语境中的“特别”是否指向特定案例或地方性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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