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用语。谓知人犯法而不检举,或故意开脱其罪。《汉书·刑法志》:“於是招进 张汤 、 赵禹 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颜师古 注:“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汉书·昭帝纪》:“廷尉 李种 坐故纵死罪弃市。” 颜师古 注:“纵谓容放之。”《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
(2).谓故意纵容而不加干预。《后汉书·马武传》:“ 武 为人嗜酒,阔达敢言,时醉在御前,面折同列,言其短长,无所避忌。帝故纵之,以为笑乐。”
《现代汉语词典》对“故纵”一词的释义为“故意放纵”,其核心内涵在于主观上存有放任、不加以约束的意图。《汉语大词典》进一步指出,该词常以“欲擒故纵”的固定结构出现,指代“为更好控制而暂时放松”的策略行为,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张弛有度的辩证思维。
从构词角度分析,“故”表“有意为之”,“纵”含“放任、松弛”之义,二字组合后构成偏正结构,强调行为的主观性与目的性。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考证,“纵”字在先秦文献中已具备“释放”“不加拘束”的引申义,如《左传》载“纵敌患生”,此处“纵”即与“故纵”的放任义相通。
在语用层面,《成语源流大辞典》列举了“故纵”在司法领域的特殊用法,特指司法官吏故意包庇罪犯的渎职行为,此义项见于《汉书·刑法志》“吏故纵者,与同罪”的法制记载。现代语境中多用于形容战术策略或教育方法,如兵法中的迂回战术、教育中的启发式引导等。
权威参考来源:
“故纵”一词的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核心定义
指明知他人犯罪却不检举,或故意为其开脱罪责的行为。该用法源自汉代法律,如《汉书·刑法志》记载,张汤等人制定“见知故纵”法条,规定官员若知情不报需连坐。
历史案例
汉代廷尉李种因“故纵死罪”被处决(《汉书·昭帝纪》),光武帝也曾赦免“逗留回避故纵”的官吏(《后汉书·光武帝纪》),说明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严惩与特例并存的特点。
指故意纵容、放任不加干预的行为。如《后汉书》记载光武帝故意纵容醉酒的马武直言,以此取乐。此用法强调主观放任态度,与法律术语的被动不举告形成区别。
需注意与成语“欲擒故纵”(故意放松以达成控制目的)区分,后者为战术策略,与“故纵”的法律/纵容含义无直接关联。
百川朝海办置贬累变音摽辟波心不恁的虿盆串昵大幻贷貣大逆无道大司徒吊国地基脰鸣斗折蛇行躲让仿办伏辜榦用归蜃国涂好个蒿目时艰合时宜煇光奬励讲史书绩谋钧校联系群众蠡城淩波榴莲慢媟明浄秾缛漂絖蒲服扑鱼恰方铅膏清夷钦崟气吞山河邱坟荣宴三槐三十六国事火咒龙施泽数相探找天曹文楼无怀氏陷瑕綫装遐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