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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縱的意思、故縱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故縱的解釋

(1).法律用語。謂知人犯法而不檢舉,或故意開脫其罪。《漢書·刑法志》:“於是招進 張湯 、 趙禹 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顔師古 注:“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并連坐也。”《漢書·昭帝紀》:“廷尉 李種 坐故縱死罪棄市。” 顔師古 注:“縱謂容放之。”《後漢書·光武帝紀下》:“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讨為效。”

(2).謂故意縱容而不加幹預。《後漢書·馬武傳》:“ 武 為人嗜酒,闊達敢言,時醉在禦前,面折同列,言其短長,無所避忌。帝故縱之,以為笑樂。”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對“故縱”一詞的釋義為“故意放縱”,其核心内涵在于主觀上存有放任、不加以約束的意圖。《漢語大詞典》進一步指出,該詞常以“欲擒故縱”的固定結構出現,指代“為更好控制而暫時放松”的策略行為,體現出中國傳統文化中張弛有度的辯證思維。

從構詞角度分析,“故”表“有意為之”,“縱”含“放任、松弛”之義,二字組合後構成偏正結構,強調行為的主觀性與目的性。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考證,“縱”字在先秦文獻中已具備“釋放”“不加拘束”的引申義,如《左傳》載“縱敵患生”,此處“縱”即與“故縱”的放任義相通。

在語用層面,《成語源流大辭典》列舉了“故縱”在司法領域的特殊用法,特指司法官吏故意包庇罪犯的渎職行為,此義項見于《漢書·刑法志》“吏故縱者,與同罪”的法制記載。現代語境中多用于形容戰術策略或教育方法,如兵法中的迂回戰術、教育中的啟發式引導等。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2. 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
  3. 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4. 江蘇人民出版社《成語源流大辭典》

網絡擴展解釋

“故縱”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一、法律術語

  1. 核心定義
    指明知他人犯罪卻不檢舉,或故意為其開脫罪責的行為。該用法源自漢代法律,如《漢書·刑法志》記載,張湯等人制定“見知故縱”法條,規定官員若知情不報需連坐。

  2. 曆史案例
    漢代廷尉李種因“故縱死罪”被處決(《漢書·昭帝紀》),光武帝也曾赦免“逗留回避故縱”的官吏(《後漢書·光武帝紀》),說明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嚴懲與特例并存的特點。

二、廣義用法

指故意縱容、放任不加幹預的行為。如《後漢書》記載光武帝故意縱容醉酒的馬武直言,以此取樂。此用法強調主觀放任态度,與法律術語的被動不舉告形成區别。

辨析提示

需注意與成語“欲擒故縱”(故意放松以達成控制目的)區分,後者為戰術策略,與“故縱”的法律/縱容含義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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