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上刑具。 汉 王充 《论衡·谴告》:“ 子云 识微,知后復然,借变復之説,以效其言,故愿贯械以待时也。” 宋 崔敦礼 《刍言》卷上:“ 汉 诛滥於名节,贯械、腰斧质请罪者相属,荣其辱矣。” 清 方孔炤 《别黄石斋太史》诗:“藏经身作壁,贯械血成书。”
“贯械”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司法术语,其核心含义指“给犯人戴上刑具”,常见于古代文献记录。该词由“贯”和“械”两个语素构成:“贯”取贯穿、施加之意,“械”指代枷锁、镣铐等拘禁工具。
从权威文献考据,《汉书·酷吏传》记载“罪人贯械以徇”,此处“贯械”即描述将刑具加诸犯人的司法流程。《汉语大辞典》(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将其释为“以刑具禁锢犯人”,强调其作为古代刑罚执行环节的职能属性。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解析“械”字时,亦旁证“贯械”与拘束行为的关联性。
该词的用法具有以下特征:
文献例证显示其语法功能稳定,多作谓语成分,如明代《洗冤录》载“验毕即贯械收监”。该词作为法律术语的消亡,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从肉刑威慑向近代法治的转型轨迹。
“贯械”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戴上刑具”,具体解释及用法如下:
贯械(guàn xiè)指古代犯人被戴上刑具的行为。其中“贯”有“穿、戴”之意,“械”指代刑具,如枷锁、镣铐等。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主要见于古籍或历史研究,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象征意义(如对压迫、冤屈的隐喻)。
建议进一步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权威古籍注疏获取更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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