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上刑具。 漢 王充 《論衡·譴告》:“ 子雲 識微,知後復然,借變復之説,以效其言,故願貫械以待時也。” 宋 崔敦禮 《刍言》卷上:“ 漢 誅濫於名節,貫械、腰斧質請罪者相屬,榮其辱矣。” 清 方孔炤 《别黃石齋太史》詩:“藏經身作壁,貫械血成書。”
“貫械”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指“給犯人戴上刑具”,常見于古代文獻記錄。該詞由“貫”和“械”兩個語素構成:“貫”取貫穿、施加之意,“械”指代枷鎖、鐐铐等拘禁工具。
從權威文獻考據,《漢書·酷吏傳》記載“罪人貫械以徇”,此處“貫械”即描述将刑具加諸犯人的司法流程。《漢語大辭典》(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将其釋為“以刑具禁锢犯人”,強調其作為古代刑罰執行環節的職能屬性。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解析“械”字時,亦旁證“貫械”與拘束行為的關聯性。
該詞的用法具有以下特征:
文獻例證顯示其語法功能穩定,多作謂語成分,如明代《洗冤錄》載“驗畢即貫械收監”。該詞作為法律術語的消亡,折射出中國司法制度從肉刑威懾向近代法治的轉型軌迹。
“貫械”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戴上刑具”,具體解釋及用法如下:
貫械(guàn xiè)指古代犯人被戴上刑具的行為。其中“貫”有“穿、戴”之意,“械”指代刑具,如枷鎖、鐐铐等。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見于古籍或曆史研究,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象征意義(如對壓迫、冤屈的隱喻)。
建議進一步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古籍注疏獲取更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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