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田宅买卖、典当或赠与所办的过户或转移产权手续。《文献通考·征榷六》:“乞詔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元典章·户部五·官田》:“兑田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 吴晗 《朱元璋传》第五章一:“凡买置田地,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
过割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义特征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在土地交易或产权转移时,将赋税、地租等义务随所有权一同过户。该词由“过”(转移)与“割”(分割)两个语素构成,体现权利与责任同步交割的契约关系。
从词义源流来看,“过割”最早见于明代户籍管理制度,如《大明律·户律》规定:“田宅买卖,必用过割,违者杖八十。”此处强调土地交易需在官府登记赋税转移,避免原业主虚挂税粮。清代《六部成语注解》进一步定义为:“过者,彼此过户;割者,分析粮赋”,明确其包含产权变更和税负分割的双重法律程序。
在应用场景中,该词特指宋元至民国时期的地契交割手续。例如清代地契文书常见“其税随即过割,永无刁难”等表述,佐证该词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法定效力。现代方言研究显示,闽南语仍保留“过割”指代财产过户的遗存用法。
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将其列为历史经济术语,释义为“旧时田宅买卖、典当或赠与所办的过户和转移产权手续”,并引证《警世通言》第二十五卷中“写契过割”的文献用例。《中国历史大辞典》则从法制史角度强调其作为古代财产登记制度关键环节的地位。
“过割”是一个历史法律术语,主要指旧时田宅交易或赠与时办理的产权转移手续。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古代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或赠与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官方过户或产权转移流程。这一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性,避免后续纠纷。
历史背景与流程
延伸说明
部分现代资料(如、9)提到“过割”被引申为“过分计较利益”的成语,但此用法较少见且缺乏权威依据,建议以产权转移的原始含义为主。
总结来看,“过割”是古代经济活动中确保产权合法转移的关键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需具体历史案例或文献原文,可参考《文献通考》《元典章》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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