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田宅買賣、典當或贈與所辦的過戶或轉移産權手續。《文獻通考·征榷六》:“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并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凡進産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元典章·戶部五·官田》:“兌田隨即過割,承佃人依數納租。” 吳晗 《朱元璋傳》第五章一:“凡買置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
過割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特征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在土地交易或産權轉移時,将賦稅、地租等義務隨所有權一同過戶。該詞由“過”(轉移)與“割”(分割)兩個語素構成,體現權利與責任同步交割的契約關系。
從詞義源流來看,“過割”最早見于明代戶籍管理制度,如《大明律·戶律》規定:“田宅買賣,必用過割,違者杖八十。”此處強調土地交易需在官府登記賦稅轉移,避免原業主虛挂稅糧。清代《六部成語注解》進一步定義為:“過者,彼此過戶;割者,分析糧賦”,明确其包含産權變更和稅負分割的雙重法律程式。
在應用場景中,該詞特指宋元至民國時期的地契交割手續。例如清代地契文書常見“其稅隨即過割,永無刁難”等表述,佐證該詞在不動産交易中的法定效力。現代方言研究顯示,閩南語仍保留“過割”指代財産過戶的遺存用法。
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将其列為曆史經濟術語,釋義為“舊時田宅買賣、典當或贈與所辦的過戶和轉移産權手續”,并引證《警世通言》第二十五卷中“寫契過割”的文獻用例。《中國曆史大辭典》則從法制史角度強調其作為古代財産登記制度關鍵環節的地位。
“過割”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主要指舊時田宅交易或贈與時辦理的産權轉移手續。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古代在土地、房屋買賣、典當或贈與過程中,必須完成的官方過戶或産權轉移流程。這一手續确保交易合法性,避免後續糾紛。
曆史背景與流程
延伸說明
部分現代資料(如、9)提到“過割”被引申為“過分計較利益”的成語,但此用法較少見且缺乏權威依據,建議以産權轉移的原始含義為主。
總結來看,“過割”是古代經濟活動中确保産權合法轉移的關鍵程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如需具體曆史案例或文獻原文,可參考《文獻通考》《元典章》等資料。
安藏暗考百步王百分之白絹豹藏霧邊房比像補代才韻粲粲常道抄錄潮州大鑼鼓塵邈蹙損倒拽點石遞衍割烹功過谷糧果餌駭訛寒夜好慕黃牛灘姜黃叫嚷戒門接物季世俊友了知領理靈笤斄牛謀議南鄙千頭橘七橫八豎親家勤密棄其馀魚遒直全度日下無雙上引首沙啞水手號子隨手簿陶化貼子詞萬紫千紅未來甕中之鼈溫凊污卑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