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gricultural tax paid in grain] 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单位每年缴纳给国家的作为农业税的粮食
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单位每年缴纳给国家作为农业税的粮食。 周6*恩6*来 《恢复生产,建设中国》:“在公粮的负担上,每一个农民每年平均收入大概是四百斤小米,要拿出八十斤给公家,这就是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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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粮"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农民依照国家政策无偿缴纳的粮食实物税。该制度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孟子》"粟米之征"的记载,但现代意义上的公粮制度主要形成于20世纪中期。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公粮特指"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单位缴纳给国家的农业税粮食"。
从政策层面分析,1949年后我国通过《农业税条例》将公粮征收制度化。农民需按耕地面积和收成比例,向国家粮库缴纳稻谷、小麦等主粮,构成计划经济时期重要的财政基础。这一制度持续至2006年1月1日全国取消农业税为止,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正式终结。
在社会功能维度,公粮制度曾发挥三重作用:首先是保障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其次是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再次是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数据,1950-1985年间,全国累计征收公粮约5000亿公斤,约占同期粮食总产量的10-15%。
需要区分的相关概念包括"余粮"(农户自留口粮外的剩余粮食)和"统购统销"(国家统一收购和分配粮食的政策)。当前语境下,"交公粮"有时被泛化为履行公民义务的象征性表述,但其原始含义仍具有特定的历史指向性。
“公粮”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农业税收形式,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公粮指农民或农业生产单位以粮食形式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重要税赋制度。其本质是农民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而非简单的粮食所有权转移()。
与"购粮"有本质区别:
虽已废止近20年,但公粮制度仍被视为:
注:如需了解具体征收标准或地域差异,建议查阅地方政府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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