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法办。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沉万山秀》:“一进士用金一万三千两买选吏部考功主事,时人号之曰 沉万三 官,卒为科道所劾,以此形之奏章,遂命锦衣擒治削籍。”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庶政·访拿蠹棍》:“欲其擒治,亦必如前法。”
擒治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法律手段或武力方式将违法者捕获并予以惩治。根据《汉语大词典》对“擒”与“治”的分别释义,“擒”本义为捕捉,《说文解字》释作“急持衣衿也”,后引申为捉拿罪犯;“治”则包含惩处、审理的双重含义,《玉篇》载“治,理也”,指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现代汉语词典》将“擒治”定义为“捉拿并惩办”,强调其作为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描述官府缉拿要犯的场景,如《资治通鉴》记载:“有司擒治其党,悉诛之”,现代则常见于法制新闻报道。词义辨析方面,“擒治”区别于单纯的“抓捕”,其强制力度更强且包含后续司法处置环节;相较于“惩治”,则更突出前期缉拿过程。近义词包括“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反义词则为“纵放”“包庇”。在语用层面,该词具有庄重严肃的语体色彩,常见于公文写作与司法文书。
“擒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qín zhì,主要用于表示逮捕并依法惩办 的意思。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指通过法律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进行审判或处罚。该词常见于古代文献,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制裁。
词源与历史用法
现代使用情况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擒治”,更多以“逮捕法办”“缉拿归案”等替代。该词现多见于历史文献、古典文学或特定语境下的仿古表达。
“擒治”是带有法律强制色彩的动词,侧重描述抓捕与依法处置的双重行为,具有鲜明的历史语境特征。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可参考《福惠全书》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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