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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司格的意思、留司格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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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司格的解释

唐 朝的一种法规。 唐 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颁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叫“留司格”。《旧唐书·刑法志》:“﹝ 长孙无忌 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留司格是中国古代法典体系中的特殊形式,特指唐代由尚书省等中央官署留存备查的行政法规。该制度形成于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框架内,与"散颁格"共同构成"格"的两种形态。据《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留司格者,盖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常务,留于本司而行用之",其核心功能在于规范中央官署的行政流程。

从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中国法制史》指出留司格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适用范围限定于中央行政机构,不对外公布;其二,内容侧重官员职责与行政程序;其三,作为律令的补充细则存在。这种法律形式在开元年间臻于完备,《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玄宗朝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标志着其正式纳入国家法典体系。

就历史演变而言,留司格制度折射出唐代行政法发展的专业化趋势。宋承唐制后,该形式逐渐被编敕取代,但《宋刑统》仍保留其部分立法精神。现代法史学界普遍认为,这种中央机构专属法规的创设,体现了中国古代官僚体系运作的精密化特征。

网络扩展解释

“留司格”是唐代法律体系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需结合历史法制背景理解:

一、基本定义 属于唐代成文法典四大类(律、令、格、式)中的“格”类。所谓“格”,是朝廷针对国家机关发布的单行行政指令,作为“令”的补充规范。

二、分类特点

三、历史沿革 唐高宗时期,长孙无忌等人在修订法典时,将“格”划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部分,以适应不同行政需求(《旧唐书·刑法志》记载)。

注意:个别词典(如)将其解释为“谨慎言行”的成语,但该用法缺乏广泛文献佐证,主流释义仍以唐代法制术语为准。若需成语类解读,建议结合更多历史用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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