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言贱妾。古代女子自谦之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齐侯 归,遇 杞梁 之妻於郊,使弔之。辞曰:‘ 殖 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於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弔。’” 孔颖达 疏:“下,犹贱,谦言贱妾也。” 宋 吴淑 《江淮异人录·耿先生》:“陛下尝不信下妾之术,今日面观,可復不信耶!”
“下妾”是古代汉语中的特定称谓,指身份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常见于礼法制度严明的宗法社会。该词由“下”与“妾”复合构成:“下”表示卑贱、低等,“妾”本义为女奴,后演变为男性在正妻之外所纳的配偶。《左传·宣公三年》记载“下妾不得与郊吊”,郑玄注疏称“下妾,贱者之称”,表明其社会层级属性。
从词性看,“下妾”属名词,多用于自称或他称语境,如《礼记·杂记》中“君之适长殇……下妾不得与郊吊”,体现谦卑口吻。其语义特征包含三点:一是身份依附性,需服从正妻及家族礼法;二是职能限定性,主要承担侍奉与生育职责;三是伦理贬抑性,相关文献如《仪礼注疏》常以“贱”“卑”等词描述其地位。
该词现代已退出日常用语体系,但在研究古代婚姻制度、性别文化时仍具学术价值。例如《中国妇女生活史》通过分析“下妾”与“嫡妻”的权利差异,揭示宗法制度下的女性阶层分化现象。
“下妾”是古代汉语中的自谦称谓,特指女性在谦称自己时的用语,常见于文献和礼仪场合。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基本含义
“下妾”由“下”(表卑贱)和“妾”(本义为侧室)组成,字面意为“低贱的妾室”,但实际使用中并非指实际身份,而是古代女子对自身的谦称,表达谦卑态度。
语境与用法
与“妾”的区别
单独用“妾”时亦可表自谦,但“下妾”通过叠加“下”字,更强化谦卑语气,多用于需要特别强调礼节的场合。
该词流行于先秦至汉代文献,后世逐渐被“妾身”“奴家”等替代。其使用反映了古代社会等级制度与性别伦理,尤其是女性在礼仪中需通过语言自贬以示顺从的规范。
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使用,仅见于古籍研究或历史题材创作中。如需引用,需注意语境是否符合古代礼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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