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歌唱为业的妓女。 唐 杜甫 《宴戎州杨使君东楼》诗:“座从歌妓密,乐任主人为。”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畿辅·建酒楼》:“既而又增作五楼……而五楼专以处侑酒歌妓者,盖仿 宋 世故事。” 朱自清 《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 秦淮河 上原有一种歌妓,是以歌为业的。”
"歌妓"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以歌舞技艺为职业的女性表演者的统称。该词由"歌"与"妓"复合构成,"歌"指歌唱技艺,"妓"古作"伎",本义指掌握特殊技艺者。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特指"以歌舞为业的女子",其社会职能包含音乐表演、娱乐侍宴等艺术服务。
从历史源流考察,这一职业群体最早可追溯至周代的"女乐",经汉代乐府机构的规范化培养,至唐宋时期形成完整建制。唐代教坊司记载"内人二十员,皆晓音律",宋代《东京梦华录》详述汴京酒楼"常有歌妓至楼前歌唱"的盛况。元明时期随着戏曲发展,歌妓群体分化出更专业的表演分支,如《青楼集》载录的杂剧演员张怡云等。
在文化传播方面,歌妓承担着音乐传承与文学传播的双重使命。她们既精熟《霓裳羽衣曲》等宫廷乐舞,又通过演唱文人词作推动宋词发展。白居易《琵琶行》中"十三学得琵琶成,名属教坊第一部"的诗句,生动展现了专业训练体系。其表演场所从宫廷宴乐延伸至市井勾栏,构成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载体。
参考资料:
“歌妓”是中国古代以歌唱为职业的女性艺人,其定义、历史及文化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
歌妓是以歌唱技艺为生的女性群体,通常依附于宫廷、官宦之家或民间娱乐场所。根据权威词典解释,她们“以歌唱为业的妓女”(),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妓”的含义有所差异。远古至唐宋时期,歌妓多指仅卖艺不卖身的艺伎(),宋代以后逐渐出现职业分化,部分与性服务关联()。
历史上一些歌妓因才貌双全留名:
“歌妓”常与“歌姬”“歌伎”混用,但“妓”在宋代以前多指艺伎,后逐渐衍生出性服务含义()。需结合具体时代背景区分。
歌妓是中国古代特殊的社会群体,既是艺术传承者,也是男权社会的牺牲品。其存在深刻影响了音乐、文学的发展,但个人命运往往充满悲情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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