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歌唱為業的妓女。 唐 杜甫 《宴戎州楊使君東樓》詩:“座從歌妓密,樂任主人為。”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畿輔·建酒樓》:“既而又增作五樓……而五樓專以處侑酒歌妓者,蓋仿 宋 世故事。” 朱自清 《槳聲燈影裡的秦淮河》:“ 秦淮河 上原有一種歌妓,是以歌為業的。”
"歌妓"是中國古代社會對以歌舞技藝為職業的女性表演者的統稱。該詞由"歌"與"妓"複合構成,"歌"指歌唱技藝,"妓"古作"伎",本義指掌握特殊技藝者。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特指"以歌舞為業的女子",其社會職能包含音樂表演、娛樂侍宴等藝術服務。
從曆史源流考察,這一職業群體最早可追溯至周代的"女樂",經漢代樂府機構的規範化培養,至唐宋時期形成完整建制。唐代教坊司記載"内人二十員,皆曉音律",宋代《東京夢華錄》詳述汴京酒樓"常有歌妓至樓前歌唱"的盛況。元明時期隨着戲曲發展,歌妓群體分化出更專業的表演分支,如《青樓集》載錄的雜劇演員張怡雲等。
在文化傳播方面,歌妓承擔着音樂傳承與文學傳播的雙重使命。她們既精熟《霓裳羽衣曲》等宮廷樂舞,又通過演唱文人詞作推動宋詞發展。白居易《琵琶行》中"十三學得琵琶成,名屬教坊第一部"的詩句,生動展現了專業訓練體系。其表演場所從宮廷宴樂延伸至市井勾欄,構成中國古代音樂文化的重要載體。
參考資料:
“歌妓”是中國古代以歌唱為職業的女性藝人,其定義、曆史及文化内涵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析:
歌妓是以歌唱技藝為生的女性群體,通常依附于宮廷、官宦之家或民間娛樂場所。根據權威詞典解釋,她們“以歌唱為業的妓女”(),但在不同曆史時期,“妓”的含義有所差異。遠古至唐宋時期,歌妓多指僅賣藝不賣身的藝伎(),宋代以後逐漸出現職業分化,部分與性服務關聯()。
曆史上一些歌妓因才貌雙全留名:
“歌妓”常與“歌姬”“歌伎”混用,但“妓”在宋代以前多指藝伎,後逐漸衍生出性服務含義()。需結合具體時代背景區分。
歌妓是中國古代特殊的社會群體,既是藝術傳承者,也是男權社會的犧牲品。其存在深刻影響了音樂、文學的發展,但個人命運往往充滿悲情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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