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伏辨 ”。表示认罪的书面供词。 宋 吕陶 《奏为乞复置糺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不过引囚读示,再取伏辩而已。”《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五:“你如今只将我这三百两利钱出来还我,修理庄居,写一纸伏辨与我,我们便净了口。” 许杰 《贼》:“捉到一个贼,总要留个伏辩的。”
伏辩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罪行予以承认并签署的书面认罪文书,属于传统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该词由"伏"(低头认罪)与"辩"(供述辩解)组合而成,始见于宋代司法档案,明清时期成为法定诉讼程序要件。
从文献考据角度,《汉语大词典》明确标注其双重法律属性:既是当事人自证其罪的凭证,也是官府结案的法定依据。《三侠五义》第四十五回载"将郭槐发往开封府严讯,所有口供伏辩交大理寺存档",佐证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地位。
现代法律史学界研究指出,伏辩制度存在时代局限性。北京大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指出,这种书面认罪程序虽规范了司法流程,但在刑讯合法的历史背景下,常导致屈打成招的司法悲剧。
“伏辩”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以下为详细解释:
“伏辩”指旧时认罪的书面供词或悔过书,也可写作“服辩”或“伏辨”。例如:
词源与构成
历史应用场景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古代司法档案等专业资料。
倍加边骑並舉宾朋才器朝隐冲塌垂衣惙怛伤悴电炉地黄冬臧对得起遁剑风飞云会峰颖分率藁街垢染耗弃怀执回骤江隩界或旌帷窘步绝国殊俗籙图卖富差贫麋墨明度岷下芋摩睺罗伽木渐男扮女妆拏子盘嬉披房破赀啓蒙琼乳七七事变全天拳头上立得人,肐膊上走得马攘磔删落食饭师人食田水底纳瓜水輨太丘道广堂报田法铜兜外厩献杀显微小小不然欣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