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刑罚之一。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云中 守 魏尚 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 汉 郑玄 注:“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按,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见《汉旧仪》。
罚作是古代刑罚体系中针对轻微犯罪行为设置的劳役刑种,其核心含义为通过强制劳动达到惩戒目的。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秋官》记载的"圜土之制"已包含拘禁并强制劳役的处罚方式。
从秦汉时期开始,罚作形成明确制度规范。汉代卫宏所著《汉旧仪》明确记载:"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表明当时已按性别划分服役内容。具体执行方式包括: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司法文书显示,秦代罚作刑期从数月到五年不等,主要适用于盗窃、斗殴等轻罪。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将劳役期限折算为杖刑,形成"刑徒居作"制度,体现刑罚体系的规范化演进。
在语言学范畴,《汉语大词典》将"罚作"定义为"古代对轻罪者罚服劳役"的刑名,其词源构成属动宾结构复合词,"罚"表惩戒,"作"指劳作。该词常见于《史记》《汉书》等典籍,如《汉书·文帝纪》"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的记载,即为罚作刑罚的典型用例。
“罚作”是汉代的一种刑罚制度,主要用于惩处罪行较轻的犯人,具体指强制其服一年苦役。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罚作”由“罚”(惩罚)和“作”(劳作)组成,字面含义为“以劳役作为惩罚”。其核心是对轻罪犯人实施强制劳动,刑期通常为一年。
历史背景与实施
文献依据
汉代经学家郑玄在《周礼·秋官》注释中提到“罚作”与当时刑罚的关联,表明其作为劳役刑的典型代表。
现代语境中的使用
该词多用于历史或学术讨论,现代法律体系已无此刑罚。其含义可引申为“因过错接受惩处”,但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罚作”是汉代针对轻罪设立的劳役刑,兼具惩罚与改造性质,反映了古代“以劳代罚”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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