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轮番服役。《新唐书·兵志》:“自 高宗 、 武后 时,天下久不用兵,府兵之法寖坏,番役更代多不以时。”
(2). 明 清 时缉捕罪犯的差役。《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 东昌 巡道衙门﹞拣那有话説不到的,差兵快同捕衙番役立刻擒来,分别各重责四五十板不等。”《红楼梦》第一○五回:“不多一会,只见进来无数番役,各门把守,本宅上下人等一步不能乱走。”《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僕等。”参见“ 番子 ”。
番役是明代厂卫机构(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中负责缉捕、刑讯等事务的差役,属于特务体系中的基层执行人员。其核心含义与职责如下:
指明代由厂卫机构差遣、轮班执行缉捕任务的吏卒。
来源依据:
《汉语大词典》明确将“番役”释为“明清时缉捕罪犯的差役”,并指出明代由厂卫司职,清代则隶属步军统领衙门。此释义被权威辞书广泛采纳,如《辞源》亦采用类似解释。
番役需按班次轮值执行任务,故名“番”(即轮替之意)。《明史·刑法志》载:“番役每档十余名,分地伺察”,说明其按区域分班巡查的运作模式。
番役直属东厂、锦衣卫等机构,负责侦缉官民言行。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称其为“东厂番役”,凸显其与特务机关的从属关系。
主要承担刺探情报、缉捕疑犯、刑讯逼供等职责。据《明实录》记载,番役常持“驾帖”(逮捕凭证)直接抓人,权力极大且缺乏监督。
番役因滥用特权、罗织罪名而恶名昭著。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批判明代厂卫制度时,特别提及番役“任意拷掠,非法凌虐”,反映其作为专制工具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番役”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唐代府兵制中的轮替服役制度。根据《新唐书·兵志》记载,高宗和武后时期,由于长期无战事,府兵制度逐渐废弛,导致番役更替不及时。这一制度强调士兵按周期轮换承担军事任务,属于唐代兵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清时期,“番役”特指特务机构中专司侦查、缉捕的差役,又称“番子”:
部分非权威资料(如)提到“番役”在日语或现代语境中引申为“轮流执行任务的人员”,但这一用法缺乏中文历史文献支持,需谨慎参考。建议以古代军事和职官制度中的解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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