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輪番服役。《新唐書·兵志》:“自 高宗 、 武後 時,天下久不用兵,府兵之法寖壞,番役更代多不以時。”
(2). 明 清 時緝捕罪犯的差役。《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 東昌 巡道衙門﹞揀那有話説不到的,差兵快同捕衙番役立刻擒來,分别各重責四五十闆不等。”《紅樓夢》第一○五回:“不多一會,隻見進來無數番役,各門把守,本宅上下人等一步不能亂走。”《清史稿·食貨志一》:“凡衙署應役之皁隸、馬快……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參見“ 番子 ”。
番役是明代廠衛機構(東廠、西廠、内行廠、錦衣衛)中負責緝捕、刑訊等事務的差役,屬于特務體系中的基層執行人員。其核心含義與職責如下:
指明代由廠衛機構差遣、輪班執行緝捕任務的吏卒。
來源依據:
《漢語大詞典》明确将“番役”釋為“明清時緝捕罪犯的差役”,并指出明代由廠衛司職,清代則隸屬步軍統領衙門。此釋義被權威辭書廣泛采納,如《辭源》亦采用類似解釋。
番役需按班次輪值執行任務,故名“番”(即輪替之意)。《明史·刑法志》載:“番役每檔十餘名,分地伺察”,說明其按區域分班巡查的運作模式。
番役直屬東廠、錦衣衛等機構,負責偵緝官民言行。明人沈德符《萬曆野獲編》稱其為“東廠番役”,凸顯其與特務機關的從屬關系。
主要承擔刺探情報、緝捕疑犯、刑訊逼供等職責。據《明實錄》記載,番役常持“駕帖”(逮捕憑證)直接抓人,權力極大且缺乏監督。
番役因濫用特權、羅織罪名而惡名昭著。清代學者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批判明代廠衛制度時,特别提及番役“任意拷掠,非法淩虐”,反映其作為專制工具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番役”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唐代府兵制中的輪替服役制度。根據《新唐書·兵志》記載,高宗和武後時期,由于長期無戰事,府兵制度逐漸廢弛,導緻番役更替不及時。這一制度強調士兵按周期輪換承擔軍事任務,屬于唐代兵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明清時期,“番役”特指特務機構中專司偵查、緝捕的差役,又稱“番子”: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提到“番役”在日語或現代語境中引申為“輪流執行任務的人員”,但這一用法缺乏中文曆史文獻支持,需謹慎參考。建議以古代軍事和職官制度中的解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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