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l armed forces;regional armed forces] 地方上的军队,尤指相对中央的军队而言
地方武装是指由地方政权组建、管理并服务于特定区域的非正规军事组织,其核心特征体现在地域性和功能性双重属性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定义,地方武装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以维护地方治安或辅助国防为目的的军事化团体”。
从历史维度考察,地方武装在中国近现代史中具有典型意义。如民国时期各县成立的保安团、自卫队等组织,既承担剿匪防盗职责,又可能参与区域性军事冲突(《中国近代军事史》,人民出版社,2019)。这类组织通常由地方政府筹措经费,人员构成包括退伍军人、民兵及地方青壮年。
在法律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武装力量需接受国家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其职能限定于“抢险救灾、治安维护及国防动员辅助工作”。现代地方武装已发展为包含应急民兵、消防救援支队、交通战备队伍等多元化组织体系(《国防动员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武装与正规军队存在本质区别。根据军事科学院《国防体制研究》,其不具备跨区域作战权限,武器装备等级受《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严格限制,运作模式强调“平战结合、寓军于民”的基本原则。
地方武装是指地方上的军事力量,通常与中央领导的军队形成区分。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地方武装在我国主要指民兵,属于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为地方性军事力量,承担辅助国防和维护地方安全的任务。
组成特点
核心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武装逐步制度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编有地方部队,形成“省军区—地方部队—民兵”三级体系。
地方武装以民兵为主体,兼具生产建设和国防动员双重职能,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后备支撑。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军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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