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一种苛捐杂税。 宋 李纲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近降横置财利指挥如钞旁钱、免行钱、醋息钱之类,一切停罢。”《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八年》:“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
醋息钱是宋代对民间醋类产销征收的专项专卖税,属于政府垄断经营(榷醋)制度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其核心含义与运作方式如下:
指宋代官府通过特许经营或征收税费的形式,控制醋的生产与销售,从中获取的垄断利润或专项税收。该名称直观体现了“醋”这一商品与“息钱”(即利润或利息性质的收入)的结合。
宋代延续前代对盐、酒、醋等生活必需品的专卖政策。官府设立专门机构(如“榷醋务”)管控醋坊,民间商户需获得特许权(“扑买”或“承销”)并缴纳定额税费(即醋息钱)方可经营,形成“民制-官收-商销”模式。
部分时期允许民间自酿醋,但需按产量或销售额向官府缴纳“醋息钱”,实质是一种消费税。税率与征收方式随政策调整,常见于地方财政记录。
作为地方“杂税”之一,醋息钱是州县财政的重要补充,尤其在南宋时期,与“酒息钱”并列成为军费、行政开支的来源。
官府通过控制特许权分配和税费标准,抑制私营醋坊规模,维护官方对民生商品定价的干预权。
该词多见于宋代史籍与经济类文献。如《宋会要辑稿·食货》载:“诸路州军醋息钱,岁入颇丰”;《梦溪笔谈》亦提及地方以“酒醋坊”收息充实库银,印证其制度普遍性。
来源说明:
本文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对词源的考释、《宋史·食货志》对专卖制度的记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对税费运作的案例分析、《中国历史大辞典》对相关制度的权威界定。
“醋息钱”是宋代出现的一种苛捐杂税,主要与醋的生产或销售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醋息钱是宋代官府向民间征收的额外税费,属于杂税范畴。其名称可能与醋的酿造、销售或相关行业挂钩,具体形式包括按月定额征收的“月认醋额”。
历史背景与文献记载
根据宋代李纲的《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记载,醋息钱与“钞旁钱”“免行钱”等税目并列,曾被短暂停罢。而《续资治通鉴》提到,乾道八年(1172年)时,官府将按月征收的醋税额度称为“醋息钱”。
社会影响
这类杂税加重了民众负担,反映了宋代赋税繁重的社会现实。其名称中的“息”可能隐含利息或附加费性质,但具体征收规则因史料有限尚存争议。
与其他说法的辨析
部分非权威资料(如)将其解释为“古代借贷逾期补偿”,但此说法缺乏可靠文献支持,主流观点仍以宋代杂税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续资治通鉴》或宋代经济史相关研究,以获取更完整的税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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