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笞刑与髡刑。亦泛指刑罚。 清 曹寅 《不寐》诗:“小人逐肥甘,动輒遭笞髡。”
“笞髡”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型刑罚类古语词,由“笞”和“髡”两种古代刑罚组合而成,具体释义如下:
一、构词解析
二、复合词义 “笞髡”作为并罚手段,指同时施加肉体责打与剃发羞辱的复合刑罚,常见于秦汉至唐代的司法实践。如《唐律疏议·斗讼》载“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笞髡之”,表明其适用于严重违反伦理的犯罪行为。
三、历史流变 据《中国法制史》载录,笞刑自汉文帝废肉刑后升格为主刑,而髡刑多与城旦舂等劳役刑并用。二者复合使用体现了古代“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兼具肉体惩戒与精神羞辱的双重功能。该刑罚制度至宋代逐渐被杖刑替代。
“笞髡”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由“笞”和“髡”两种刑罚名称组合而成,具体解释如下:
“笞髡”合用泛指各类刑罚,尤其指较轻的体罚和羞辱性惩罚。例如清代曹寅在《不寐》诗中写道:“小人逐肥甘,动輒遭笞髡”,描述底层民众因贪图利益而频繁遭受刑罚的情景。
“笞髡”一词在后世文学中常被借代,强调刑罚对人身心的双重摧残,例如清代文人用以隐喻社会不公或阶级压迫。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体系,可参考《历代刑法志》或《唐律疏议》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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