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笞刑與髡刑。亦泛指刑罰。 清 曹寅 《不寐》詩:“小人逐肥甘,動輒遭笞髡。”
“笞髡”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由“笞”和“髡”兩種刑罰名稱組合而成,具體解釋如下:
“笞髡”合用泛指各類刑罰,尤其指較輕的體罰和羞辱性懲罰。例如清代曹寅在《不寐》詩中寫道:“小人逐肥甘,動輒遭笞髡”,描述底層民衆因貪圖利益而頻繁遭受刑罰的情景。
“笞髡”一詞在後世文學中常被借代,強調刑罰對人身心的雙重摧殘,例如清代文人用以隱喻社會不公或階級壓迫。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體系,可參考《曆代刑法志》或《唐律疏議》等典籍。
《笞髡》意為用刑鞭和剃刀嚴厲撲打的刑罰。在古代,作為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方式之一,目的是懲罰和警戒。
《笞髡》的部首是竹字旁(箭頭形),其總筆畫數為16。
《笞髡》一詞的來源較為複雜,其中“笞”是指用竹條或繩索等鞭打,而“髡”則是指剃光頭發。這兩者組合起來表示此刑罰方式。這種刑罰在古代常用于戒律、法律的執行,并且用作威懾、懲罰犯罪分子。
《笞髡》這個詞在繁體中的寫法為「笞髡」。
在古代,漢字《笞髡》的寫法與現代寫法相近,沒有明顯的變化。
1. 在古代,犯罪者可能會被施以《笞髡》的刑罰。
2. 他因犯下重罪而受到了《笞髡》的懲罰。
組詞方面,可以有笞子、笞刑、髡發等詞語。
近義詞:鞭打、體罰。
反義詞:寬恕、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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