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夺取;剥夺。《汉书·匈奴传下》:“至 孝武 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於幕北。”《后汉书·梁冀传》:“ 冀 用 寿 言,多斥夺诸 梁 在位者,外以谦让,而实崇 孙氏 宗亲。”
“斥夺”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典雅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为“剥夺、革除”。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该词由“斥”(驱逐、排除)与“夺”(削除、剥夺)两个语素构成,常用于表示通过强制手段取消某人权利或地位的行为,多出现于古代文献或正式文书中。例如《尚书·周官》中“黜陟幽明”一句,孔颖达疏解为“明者升之,暗者退之”,其中“退”即含“斥夺”之意。
在词义演变方面,《辞源》指出“斥夺”最早见于汉代典籍,如《汉书·武帝纪》载有“斥夺侯爵”的记载,特指对贵族特权的剥夺。现代汉语中虽较少使用,但在历史研究、法律文书等专业领域仍具应用价值,如表述“斥夺公权”等特定法律术语时。
该词与“剥夺”“褫夺”构成近义词组,但存在细微差异:“剥夺”侧重法定权利的取消,“褫夺”多用于官职爵位,而“斥夺”更强调通过权威命令实现的强制性革除,常见于古代官僚制度语境。清代学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特别辨析:“斥之言却也,夺之言失也”,揭示其“驱逐性剥夺”的深层语义特征。
“斥夺”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夺取、剥夺,常用于描述通过强力或权威手段将某物或权力从他人处强行取得的行为。以下为详细解析:
“斥夺”在《汉语大词典》(汉典)等权威工具书中均明确释义为“夺取、剥夺”,属于古汉语中的典型复合动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历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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