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的文书。《三国志·吴志·丁奉传》:“ 孙休 即位,与 张布 谋,欲诛 孙綝 , 布 曰:‘ 丁奉 虽不能吏书,而计略过人,能断大事。’”
(2).指吏部尚书。 明 沉德符 《野获编·佞倖·佞人涕泣》:“其( 汪鋐 )长西臺位统均,又以吏书兼兵书,皆 永嘉 力也。”
(3).指秘书之类人员。 吴晗 《反对繁文》:“第三要亲自动手,要官自作稿,不可假手吏书。”
"吏书"一词在汉语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主要可从以下角度理解其详细含义:
古代官职名称
指古代官府中负责文书起草、档案管理、公文抄录等事务的专职人员,属于基层吏员。其职责包括记录刑名钱粮、撰写往来公文、保管文书档案等,常见于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
公文与档案的统称
引申指官府处理的文书档案本身,如《明史·职官志》载:"凡吏书备写上下往来文书",此处"吏书"即指官方文书。
"吏"指低级公务人员,"书"意为书写或文书,复合后强调"以文书为职"的特性。
不同于高级官员(如"令史"),"吏书"通常无品级,属"胥吏"阶层;亦区别于民间"书办",专指官府在编文书人员。
"吏书"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中兼具职位属性(文书吏员)与文本属性(官方公文)的双重概念,其职能反映了传统行政体系对文书管理的系统性依赖。这一词汇的演变深刻关联着古代政治运作与信息控制机制。
“吏书”是古代汉语中的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根据权威文献记载,该词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
官府的文书
指古代官方机构使用的公文或档案材料。如《三国志·吴志·丁奉传》记载,张布评价丁奉“虽不能吏书,而计略过人”,此处特指处理官方文书的能力,体现其行政职能属性。
吏部尚书
明代文献中作为官职简称,特指六部之首的吏部长官。如沈德符《野获编》提到汪鋐“以吏书兼兵书”,即吏部尚书兼任兵部尚书,反映明代官职体系特点。
秘书类人员
明清时期延伸为辅助官员处理文书事务的幕僚或文吏。吴晗在《反对繁文》中强调官员应“不可假手吏书”,揭示这类人员实际承担文书起草工作,但可能存在文牍繁冗问题。
补充说明:该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使用侧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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