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专管缉捕罪犯的低级武官。《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知县差县尉协同缉捕使臣,限时限日的擒拿。”《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郡王叫干办去吩咐 临安府 ,即时差一个缉捕使臣,带着做公的,备了盘缠,径来 湖南 潭州府 。”
缉捕使臣是中国宋代设置的专职司法官吏,主要负责追捕罪犯、维护治安。其具体含义与职能可从以下五个方面阐释:
缉捕使臣专司刑事案件的罪犯缉拿工作,依据宋代法典《宋刑统》行使执法权,负责跨区域追捕重案逃犯、搜查罪证及押解人犯归案。其职能类似现代刑事警察,但权限限于特定司法程序(《汉语大词典》"缉捕使臣"词条)。
该官职始设于北宋真宗时期(998-1022年),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而设立的专业执法队伍。南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诸路提点刑狱司下置缉捕使臣,专一督责盗贼事",表明其已成为地方司法体系常设职位(《宋史·职官志七》)。
北宋初期仅为临时差遣职务,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改革后形成固定编制。至南宋时扩展出三项核心职能: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业刑事侦查官职,其设立标志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初步分离。元代演变为"捕盗司提控官",明清时期职能并入巡检司系统,为现代警察制度雏形(《中国制度史·司法篇》中华书局点校本)。
文献依据
缉捕使臣是宋代设置的专司缉捕罪犯的低级武官,其职能和特点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义 缉捕使臣属于宋代地方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武职,主要负责带领衙役执行搜捕、押解罪犯等任务。该官职品级较低,一般为八品或九品。
二、主要职责
三、组织特征
该官职在《醒世恒言》《警世通言》等明代文献中仍有记载,印证其制度延续性。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宋代特有的官职名称,明清时期类似职能多由巡检司或捕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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