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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捕使臣的意思、缉捕使臣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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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捕使臣的解释

宋 代专管缉捕罪犯的低级武官。《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知县差县尉协同缉捕使臣,限时限日的擒拿。”《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郡王叫干办去吩咐 临安府 ,即时差一个缉捕使臣,带着做公的,备了盘缠,径来 湖南 潭州府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缉捕使臣是中国宋代设置的专职司法官吏,主要负责追捕罪犯、维护治安。其具体含义与职能可从以下五个方面阐释:

一、核心职责

缉捕使臣专司刑事案件的罪犯缉拿工作,依据宋代法典《宋刑统》行使执法权,负责跨区域追捕重案逃犯、搜查罪证及押解人犯归案。其职能类似现代刑事警察,但权限限于特定司法程序(《汉语大词典》"缉捕使臣"词条)。

二、历史沿革

该官职始设于北宋真宗时期(998-1022年),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而设立的专业执法队伍。南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诸路提点刑狱司下置缉捕使臣,专一督责盗贼事",表明其已成为地方司法体系常设职位(《宋史·职官志七》)。

三、官署隶属

  1. 中央管辖:隶属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构,重大案件由皇帝直接指派
  2. 地方配置:各州府设专职缉捕使臣,归提点刑狱司(省级司法监察机构)节制
  3. 特殊编制:在京师开封府设"京畿缉捕使臣",配备精锐兵力(《宋会要辑稿·职官》)

四、职能演变

北宋初期仅为临时差遣职务,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改革后形成固定编制。至南宋时扩展出三项核心职能:

五、历史地位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业刑事侦查官职,其设立标志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初步分离。元代演变为"捕盗司提控官",明清时期职能并入巡检司系统,为现代警察制度雏形(《中国制度史·司法篇》中华书局点校本)。


文献依据

  1.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第9册第1123页
  2. 《宋史·职官志七》(中华书局点校本)卷167
  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4. 《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版)"缉捕使臣"词条

网络扩展解释

缉捕使臣是宋代设置的专司缉捕罪犯的低级武官,其职能和特点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义 缉捕使臣属于宋代地方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武职,主要负责带领衙役执行搜捕、押解罪犯等任务。该官职品级较低,一般为八品或九品。

二、主要职责

  1. 刑事案件执行:如《警世通言》记载郡王差遣其跨省追捕逃犯
  2. 协同办案:需配合县尉等官员共同行动,如《临安里钱婆留发迹》中知县命县尉协同缉捕使臣限期擒拿要犯

三、组织特征

  1. 隶属关系:直接受命于府级行政机构(如临安府)
  2. 人员配置:配有「做公的」即衙役作为下属人员
  3. 特殊权限:可携带盘缠跨地区办案,说明具有一定行动自主权

该官职在《醒世恒言》《警世通言》等明代文献中仍有记载,印证其制度延续性。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宋代特有的官职名称,明清时期类似职能多由巡检司或捕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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