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司法官吏。《南齐书·孔稚珪传》:“法吏无解,既多谬僻,监司不习,无以相断,则法书徒明於帙里,寃魂犹结於狱中。” 清 顾炎武 《淮东》诗:“法吏逢上意,罗织及婴孩。”
(2).指狱吏。 汉 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深幽囹圄之中,谁可告愬者。”
法吏
指古代掌管刑狱、律令的官吏,是司法体系中的具体执行者,其职能涵盖案件审理、律法解释及刑罚执行等。
构词解析
合称即“执掌律法的官吏”,属司法系统的基层职能角色。
职能范畴
隶属“廷尉”下属,专司刑狱拷讯,因严苛作风常被称“酷吏”(《史记·酷吏列传》载张汤“为法吏,刻深”)。
职能分化,部分归属“大理寺”负责复核案件,强调“明法科”专业考核(《唐六典》规定法吏需通律令)。
“法吏推案而治官”,凸显其监察官吏违法的职责。
“法吏执宪绳下”,反映其以律法约束民众的权威性。
法吏 ≈ 古代司法官、狱讼官,区别于现代“法官”“检察官”,因其职能兼具审判与行政属性,且缺乏独立司法权。
注:本文释义综合《说文解字》《史记》《汉书》《唐六典》等典籍,并参考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法吏”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古代司法官吏
指负责案件审理、执行法律的官员,强调其职责是维护法律公正。如《南齐书·孔稚珪传》提到法吏需熟悉法律条文,避免冤狱。
狱吏(监狱管理者)
特指管理监狱、监管犯人的官吏。例如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中描述自己“独与法吏为伍”,表达身陷囹圄的困境。
现代语境中,“法吏”已不常用,但在讨论古代法制史或文学作品(如引用《史记》《南齐书》时)可能涉及。其核心意义始终与法律执行相关,既包含理想化的公正形象,也反映权力滥用的历史现实。
更多详细用例可参考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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