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司法官吏。《南齊書·孔稚珪傳》:“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相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裡,寃魂猶結於獄中。” 清 顧炎武 《淮東》詩:“法吏逢上意,羅織及嬰孩。”
(2).指獄吏。 漢 司馬遷 《報任少卿書》:“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為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
法吏
指古代掌管刑獄、律令的官吏,是司法體系中的具體執行者,其職能涵蓋案件審理、律法解釋及刑罰執行等。
構詞解析
合稱即“執掌律法的官吏”,屬司法系統的基層職能角色。
職能範疇
隸屬“廷尉”下屬,專司刑獄拷訊,因嚴苛作風常被稱“酷吏”(《史記·酷吏列傳》載張湯“為法吏,刻深”)。
職能分化,部分歸屬“大理寺”負責複核案件,強調“明法科”專業考核(《唐六典》規定法吏需通律令)。
“法吏推案而治官”,凸顯其監察官吏違法的職責。
“法吏執憲繩下”,反映其以律法約束民衆的權威性。
法吏 ≈ 古代司法官、獄訟官,區别于現代“法官”“檢察官”,因其職能兼具審判與行政屬性,且缺乏獨立司法權。
注:本文釋義綜合《說文解字》《史記》《漢書》《唐六典》等典籍,并參考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法吏”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古代司法官吏
指負責案件審理、執行法律的官員,強調其職責是維護法律公正。如《南齊書·孔稚珪傳》提到法吏需熟悉法律條文,避免冤獄。
獄吏(監獄管理者)
特指管理監獄、監管犯人的官吏。例如司馬遷在《報任少卿書》中描述自己“獨與法吏為伍”,表達身陷囹圄的困境。
現代語境中,“法吏”已不常用,但在讨論古代法制史或文學作品(如引用《史記》《南齊書》時)可能涉及。其核心意義始終與法律執行相關,既包含理想化的公正形象,也反映權力濫用的曆史現實。
更多詳細用例可參考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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