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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吏的意思、法吏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法吏的解釋

(1).古代司法官吏。《南齊書·孔稚珪傳》:“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相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裡,寃魂猶結於獄中。” 清 顧炎武 《淮東》詩:“法吏逢上意,羅織及嬰孩。”

(2).指獄吏。 漢 司馬遷 《報任少卿書》:“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為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法吏

指古代掌管刑獄、律令的官吏,是司法體系中的具體執行者,其職能涵蓋案件審理、律法解釋及刑罰執行等。

一、核心釋義

  1. 構詞解析

    • 法:取“律令、刑律”之義(《說文解字》:“法,刑也”),代表國家律法體系。
    • 吏:指官府中的低級官員(《說文解字》:“吏,治人者也”),引申為執行者。

      合稱即“執掌律法的官吏”,屬司法系統的基層職能角色。

  2. 職能範疇

    • 案件審理:負責地方或中央案件的初步審訊與筆錄(如秦漢時期的“獄吏”)。
    • 律令執行:監督刑罰實施,如徒刑、笞刑等(《漢書·刑法志》載“法吏決獄”)。
    • 文書管理:記錄案卷、保管律令文獻(參考漢代“律令藏于理官”制度)。

二、曆史語境中的演變

  1. 秦漢時期

    隸屬“廷尉”下屬,專司刑獄拷訊,因嚴苛作風常被稱“酷吏”(《史記·酷吏列傳》載張湯“為法吏,刻深”)。

  2. 唐宋變革

    職能分化,部分歸屬“大理寺”負責複核案件,強調“明法科”專業考核(《唐六典》規定法吏需通律令)。

三、古籍用例佐證

  1. 《韓非子·孤憤》:

    “法吏推案而治官”,凸顯其監察官吏違法的職責。

  2. 《漢書·賈誼傳》:

    “法吏執憲繩下”,反映其以律法約束民衆的權威性。

四、與現代術語對照

法吏 ≈ 古代司法官、獄訟官,區别于現代“法官”“檢察官”,因其職能兼具審判與行政屬性,且缺乏獨立司法權。


注:本文釋義綜合《說文解字》《史記》《漢書》《唐六典》等典籍,并參考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法吏”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基本釋義

  1. 古代司法官吏
    指負責案件審理、執行法律的官員,強調其職責是維護法律公正。如《南齊書·孔稚珪傳》提到法吏需熟悉法律條文,避免冤獄。

  2. 獄吏(監獄管理者)
    特指管理監獄、監管犯人的官吏。例如司馬遷在《報任少卿書》中描述自己“獨與法吏為伍”,表達身陷囹圄的困境。

二、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三、現代延伸

現代語境中,“法吏”已不常用,但在讨論古代法制史或文學作品(如引用《史記》《南齊書》時)可能涉及。其核心意義始終與法律執行相關,既包含理想化的公正形象,也反映權力濫用的曆史現實。

更多詳細用例可參考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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